现代企业时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对于这类的会计事项,哪些该确认收入、哪些该按成本结转;如何计算销项税额、如何作进项税额转出等,事关企业当期增值税的缴纳与账务处理,且属日常较容易混淆的问题。从性质上讲,应税货物用于不同的特殊项目,相应的账务处理应有所不同。据此,笔者在会计实务中以自产产品和外购材料(货物),分别以下不同情况用于几种不同特殊业务为例,说明该类业务在账务处理环节上的主要区别与运用,且加以归集。 一、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基本处理原则 按照税收与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应视下列基本处理原则进行。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作何用途(如对内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分配、捐赠、投资行为等),一律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且对外使用(包括投资、分配和无偿赠送等)时,做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内使用(如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福利等),若购进时已经抵扣,而后发生则属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作进项税额转出;对改变用途且不离开企业(如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能再形成销售,也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3)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需对两种情况核定销售额。第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的八种视同销售无价款结算的;第二,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若发生这两种情况,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进行: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确定; 2.没有当月平均价,按纳税人最近日期(一般指季度或半年内)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确定销售额等。 二、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具体会计处理实务 本文以下例题如无特别说明,均假定应税货物系指自产产品、外购材料(货物),且外购材料(货物)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特殊项目列举“在建工程、个人职工福利、长期股权投资、分配利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对外捐赠、债务重组”;认定售价与计税价格(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下面,对企业应税货物用于特殊项目的会计事项举例: 【案例】甲企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7月,发生下列几种特殊应税增值税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有关资料如下: 发生在建工程业务 【分析】由于自产产品,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应视同销售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也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1】依例,1月,甲公司将自产A型产品、外购甲材料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自产A型产品成本价80,000元,售价(不含税)120,000元,甲材料入账价值30,000元。 (一)1月,应税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135,5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发生个人职工福利 【分析】由于自产产品,按售价(或公允价值)计“主营业务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使用外购材料(货物),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对以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2】依例,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B型产品(福利受益对象,生产人员占70%,总部管理人员占30%)、外购乙材料一批(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作为福利发放职工。该B型产品一批成本为4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45,000元;外购乙材料入账价值28,000元。 (二)2月,应税货物用于“个人职工福利” 1.使用自产产品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受益对象计入 借:生产成本 36,855 管理费用 15,79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52,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2.使用外购材料(货物)部分: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假定难以认定受益对象,计入 借:管理费用 32,760 贷:应付职工薪酬32,760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60 贷:库存商品 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60 发生长期股权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