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执行产生的部分问题

作 者:
曲霞 

作者简介:
曲霞,全国高级会计人才(企业二期)培训班学员,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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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中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趋同迈出的一大步。但在实施新准则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将这些问题按其形成原因归类,可以分成新准则仍与国际准则存在差异或新准则未予以明确规定、新准则与国家现有的其他规定或制度存在矛盾,以及应采用新准则下的38号首次执行准则产生的问题等几类。

      一、仍存在的准则差异或新准则未予以明确规定

      财政部认为在2005年11月8日与国际准则委员会联合说明中阐述的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三项差异中,目前仅存的只有国家控制企业是否属于关联方以及资产减值转回问题两项。但细看新准则就会发现,由于新准则简化了国际准则,或者是对国际准则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取舍,导致了很多问题上的指引不明确。仍存在差异的事项如下:

      股份支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中明确规定,“为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目的,主体的股东将主体的权益性工具转让给向主体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包括雇员),属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除非该转让明确是为了向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目的。这也适用于将主体母公司的权益性工具或者与主体在同一个集团的另一主体的权益性工具,转让给向主体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的情况。”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安全费

      根据一些行业的规定,一些企业需要根据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计提安全费用,该费用将用于企业安全方面的支出。在实务中,安全费用的实际使用金额远远小于计提的金额。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日益增长,安全费用的余额越来越大。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从负债的定义来看,安全费用的余额并不完全符合负债的定义。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入“长期应付款”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这一规定仍与企业的现行做法一致。这些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亦有不一致之处。

      二、新准则与国家现有的其他规定或制度矛盾

      虽然新准则已经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国有企业中运用了,但由于国家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相应的修改,使采用新准则的企业处在一种两难的境界,其中不乏财政部自己的规定。按原有的规定操作将违背新准则的规定,按新准则处理则违背了其他法规。例如:

      职工福利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假设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有应付福利费的贷方结余,此结余额大于企业实际职工福利计划的应支付额。如果按首次执行准则的规定,上述两个数字的差额将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管理费用里转回。

      但根据财政部2007年3月20日《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如果是执行新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就一定要将上述差额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直至使用完毕。同是采用新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将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采用新准则下的38号首次执行准则产生的问题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规定:“主体在其期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资产负债表以及其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的所有期间内,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除第13段至34段特别指明的情况外,这些会计政策应遵循在其首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的报告日有效的每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准则首次执行准则中列出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不同的是,新准则的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列出的是需要调整的事项。第四条:“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从表面上来看,新准则是简化了首次执行的工作,但是在实际使用的时候,就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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