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淑红,广西大学商学院,天津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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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汪祥耀博士认为是:“指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人员以及制定程序等作出的一种安排”。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法律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所采取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亦有所不同。对于各国的制定模式的研究,不仅可以相互借鉴、不断改进,促进会计准则质量的提高,而且在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研究中,了解每一个国家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制定过程、影响的主要力量、会计规范与管理的主要方式,将有利于彼此之间的会计合作、会计趋同。根据《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建成。贸易区内各国不仅应进行区内会计的协调,而且应顺应国际会计趋同的大势,促进区内以国际会计趋同作为基础的会计合作与发展,而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则是区域会计合作与发展的基础。

      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包含了制定机构、制定人员以及制定程序等方面的要素,在这些要素当中,一般最重要的是制定机构。制定机构在整个会计准则的制定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制定机构反映了每个国家主导会计准则制定的力量。因此,一般在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研究中,都是以制定机构的性质来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进行划分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常可以分为公立部门与私立部门两类,在这两类的划分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可分为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三类。三种不同的准则制定机构性质分别决定了所制定的会计准则是属于法规、准法规,还是执业守则等不同的性质。

      一、中国—东盟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与人员

      在东盟10国中,从经济规模和会计准则的发展层度来说,主要的国家有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等六个。老挝、缅甸、柬埔寨是欠发达国家,而文莱的经济规模较小。这四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发展相应较落后。因此,本文的内容将以经济规模较大,会计准则发展较为健全的东盟国家为主。但是,由于泰国在2004年建立了会计职业同盟(Federation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s,FAP)取代了之前的泰国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ertified Accountants and Auditors of Thailand,ICAAT)负责编制与颁布泰国会计准则,对该机构的相关资料尚收集不足,所以未将泰国列入文中。

      表1列举了东盟五个主要国家:新加坡、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人员、机构性质及其成立过程进行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中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10月成立,但其职能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故未在表1中加以列示。

      

      对表中部分机构的注释:

      ①新加坡国会2007年8月通过了法案,从2007年9月1日起由会计准则理事会(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Council,ASC)正式取代CCDG负责修订会计准则。

      ②其前身是会计准则理事会ASC(Accounting Standards Council),于1981年11月由菲律宾注册会计师协会创办(the Philippin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PICPA)。

      ③前身为1994年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KSAK,再往前是1974年成立的印尼会计原则委员会KPAI。

      ④越南会计和审计准则发展指导委员会(the Steering Committee on Development of Vietname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Auditing Standards),其中,审计准则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成立,1999年成立会计准则发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⑤2002年5月15日,越南财政部第766号文。

      从表1中可以总结出东盟主要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人员有如下特点:

      (一)都有独立的制定准则的机构

      东盟主要的国家都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成立了独立的机构,并且大部分都有法律授权。独立的准则制定机构有利于独立地开展准则制定工作,有法律授权则有利于增强准则执行的权威性。在中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中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8年10月成立,但其职能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并不是一个准则制定机构。

      在东盟五个国家中,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属政府机构的有两个国家,一个是新加坡,一个是越南。越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的制度安排受中国的影响很大。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对会计准则制定的管理通常是直接的,更倾向于通过政府或立法程序制定会计准则。此外的三个东盟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是非官方的。虽然是非官方的,但是在机构性质一栏,笔者未用民间机构定义之。因为,从成立的过程来看,菲律宾、马来西亚的准则制定机构是根据相关法律成立的,其制定和颁布的准则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尤其是马来西亚的准则制定机构,其人员是由财政部任命的,更具有官方色彩,官方机构的性质较为突出。印度尼西亚的准则制定机构是由其会计师协会成立的,包括会计师协会的前身都是民间团体。因此,从权威性上来看,越南、新加坡居首,其次是马来西亚,再次是菲律宾,最后是印度尼西亚。但从独立性上来看,印度尼西亚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显然要比菲律宾、马来西亚强一些。菲律宾的FRSC受BOA的管理,马来西亚MASB则受FRF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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