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有关投资会计处理的主要差异(续)

作 者:
应唯 

作者简介:
应唯,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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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主要差异

      (三)权益法核算

      3.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1)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首先,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需要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使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一致;其次,在被投资单位已实现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损益的金额,将净利润调整为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净利润,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其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导致不能对其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则可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作为计算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

      原准则与新准则就投资收益的确认而言,其共同点为:投资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均应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主要区别在于:原准则未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需要调整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使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保持一致,新准则要求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与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需要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除例外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净利润的影响后的金额作为计量的基础。

      例3:假定乙公司20×6年度实现账面净利润为1 5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因素的影响。其他资料同例1。

      原准则的会计处理:

      第一,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500×30%=4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 500 000

       贷:投资收益4 500 000

      第二,上述股权投资差额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假定按10年摊销,当年度应摊销80万元。

      借:投资收益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800 000

      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第一,调整乙公司的净利润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乙公司净利润=1 500-800÷20-1 200÷15=1 38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 380×30%=41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 140 000

       贷:投资收益.4 140 000

      比较原准则与新准则,按照原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50万元,同时摊销股权投资借方差额80万元,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70万元;按照新准则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14万元。

      (2)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的确认和计量

      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按被投资单位净亏损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为基础。

      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首先调整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一致;其次,在被投资单位已按账面价值计算所发生的净利润的基础上,除例外情况外,按照重要性原则,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影响损益的金额,将账面净亏损调整为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的净亏损,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承担的损益;第三,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该长期应收项目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其顺序为: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零;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第三,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确认当期投资损失;最后,还有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在账外记录。投资企业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在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原在账外记录的部分)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即先减记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再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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