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已经陆续展开。笔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些政策,针对企业公益性捐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梳理出纳税人向灾区捐赠须把握的七大方面: 一、注意把握捐赠政策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注意把握捐赠公益主体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受捐赠的对象“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并进一步细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即公益必须是社会团体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直接向捐赠对象(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 三、注意把握捐赠公益投向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公益性捐赠”,与《捐赠法》更相适应。 四、注意把握捐赠程序凭据 《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所谓合法、有效收据是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有关捐赠企业如果通过银行汇款,必须凭汇款单到当地“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去开具有效收据,没有提供有效收据,不能享受优惠。 五、注意把握捐赠额度限制 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基数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只有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作为捐赠扣除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六、注意把握捐赠物资的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税收上的一种专业术语。它是指对某些特定业务,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申报缴纳有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与普通的销售行为相比,由于它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流入(确切地说是现金的流入),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认为这种行为又具有了销售实现的某些特征,如自产产品用于捐赠等,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会计处理规定:对外捐赠业务进一步明确,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注意把握捐赠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更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