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6月,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并于2001年1月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为原投资准则)。为与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趋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取消了原投资准则。 一、规范投资业务的新会计准则 取消原投资准则后,规范相关投资业务会计核算的新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这些新会计准则第一次提出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念及其核算,取消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概念及其核算。原投资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分类对比如表1所示。 表1原投资准则与新会计准则的核算分类对比 原投资准则中的核算分类 新会计准则中相应的核算分类 ①短期投资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 ②长期债权投资 ②持有至到期投资 ③委托贷款 ③委托贷款(或贷款) ④长期股权投资 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⑤长期股权投资 二、在新会计准则中三类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如表1所示,新会计准则把相关投资业务分为5类进行核算,其中“委托贷款”、“长期股权投资”是原投资准则已有的分类。由于篇幅所限,下面仅探讨另3个新核算分类的会计处理。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具体包括:①企业为近期内出售而短期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②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以“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该金融资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购入时,按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并调整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在处置时,应将出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将处置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由于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都计入了当期损益,期末不需要计提跌价准备。 例1 甲公司2007年11月在证券市场上购入A公司股票,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业务如下: (1)2007年11月25日,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入10万股,并支付交易费用(印花税、手续费等)3000元。 (2)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4元。 (3)2008年5月20日,收到A公司当月宣告并发放的现金股利1万元。 (4)2008年6月1日,出售上述50%的A公司股票,出售收入21万元。 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1)在2007年11月25日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成本)300 000 投资收益3 000 贷:银行存款303 000 (2)在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额为:(4-3)×100 000=100 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1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000 并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 000 贷:本年利润100 000 (3)在2008年5月20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10 000 贷:投资收益10 000 (4)在2008年6月1日出售上述50%的A公司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2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成本)150 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A公司股票(公允价值变动)50 000 投资收益10 000 同时,结转已出售部分以前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0 000 贷:投资收益50 000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各种债券,如国债和公司债券等。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该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以“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求按摊余成本计量。在取得时,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确认入账,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在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