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货币政策从紧 别让资金链“惹祸” 200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货币政策在2008年将由稳健转变为从紧。这就意味着2008年将会比稳健政策更加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 这对一些企业来说,尤其是对一些资产负债率太高的企业,将面临严峻考验。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企业往往会遇到“一刀切”的待遇。这将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一旦遭遇资金链断裂,企业将难以维持甚至失败。从巨人集团史玉柱的失败到德隆集团倒闭再到央企华源集团因爆发财务危机而不得不进行债务重组,其原因惊人地相似: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经营失败。所谓资金链,是指现金——资产——现金(增值)的循环,是企业经营的过程,企业要维持运转,就必须保持这个循环不断地良性运转。 伴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一些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扩大经营规模,短贷长投,加大了财务风险。而在货币政策从紧、货币信贷总量受控的环境下,这种财务风险将进一步加剧。 从财会工作的角度分析,2008年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积极应对:一是不断夯实企业的盈利基础。二是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企业投资、筹资和成本费用预算。三是加强财务分析,密切关注宏观经济中从紧的货币政策带来的新情况,深入分析汇率、利率、税收、原材料价格变化,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变化二: 深入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 在过去的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相继实施,这给财会工作带来了蓬勃景象。2008年,根据总体部署,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将进一步扩大准则实施范围,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型企业统一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同时,新企业财务通则在2008年也将深入贯彻实施。 因此,对2008年的财会工作来说,深入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财务通则仍将是重中之重。 对上市公司来说,新企业会计准则已执行一年。经过一年的实践,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上市公司在2008年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为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调整完善提供参考和依据。 对于中央国有企业来说,2008年将是全面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第一年,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按照财政、国资监管等管理部门的指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工作。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和相关制度,细化核算内容,规范实务操作,扎实做好资产负债全面核查,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和金额,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并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中央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对于其他企业来说,条件成熟的,可以先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尽快适应财会改革的需要;条件还不具备的,应该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为下一阶段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好准备工作。 变化三:税收政策调整“税会”更加协调 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它们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两者的关系也往往被概括为“税会”关系。 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也逐渐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调整。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际工作来看,两者的适当分离是必须必要的,但如果两者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因此,税收政策的调整必然会对财会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就2008年的财会工作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财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许多亮点,其中之一就是注重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实现了简化税制的目标。 据有关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缩小应税所得与会计盈余差异方面进行了调整,增强了新企业所得税制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互动。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会计盈余与应税所得的差异。会计盈余是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总额,强调客观与公允。应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确认的应税收益,强调及时足额缴税。这些不同,导致会计盈余与应税所得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强调截至某时点累计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差额,更体现对差异动态变化的关注,加大了企业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暂时性差异。这使税法与会计准则间的摩擦成本增加,企业涉税风险加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并从资产计价等方面对差异进行了协调。 二是在扣除项目上既大大缩小了差异,又继续保持一定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是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的突破性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这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工资、三费、借款费用等方面的扣除差异大大缩小,并在业务招待费、企业准备金计提等方面继续保持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