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企业中正式实行。《通则》与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新《通则》明确指出了企业的财务目标是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目标具有明确的指导性意义,这在老《通则》里是没有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势必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股东(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还要兼顾企业职工的利益,同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应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因承担这些社会责任所需的经费,允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二、对于企业筹资活动的影响 首先,企业资金的筹集范围扩大了。新《通则》第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次,企业的筹资管理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新《通则》第十五条中规定企业在筹集权益资金时,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要求企业在筹集债务资金时,应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 三、对于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 新《通则》要求企业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活动,在第二章中对于投资者与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予以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健全,实现科学的管理。其中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中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控制财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新《通则》中还要求企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同时新通则第二十七条中要求企业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并同时实施财务监管。 四、对于企业日常营运资金活动的影响 相比之下,老《通则》主要是对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进行相应的规定,体现的大多是会计的职能。在新《通则》中首次提出了资产营运这一财务管理要素,实现了财务管理的准确定位,体现了财务与会计的本质区别。而且,新《通则》还增加了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的内容,明确了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要求企业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更为重要的是,新《通则》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方面做出了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规定。新《通则》明确要求企业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对于存货,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序。对于企业的对外担保,应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对于企业收益分配活动的影响 与老通则相比,新通则首先明确了企业收入范围及收入的管理原则,凡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企业。其次,新《通则》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明确了利润分配的顺序。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首先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然后是提取公积金,最后才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凡是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最后,新《通则》取消了公益金的提取制度,但允许企业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另外,新《通则》明确了职工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财务处理,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