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准则进行了重大修改,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本文就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特点、其积极作用以及实际运用中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研究。 一、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特点 1.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是有条件的资本化。首先,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是对开发阶段的支出的资本化。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只有开发阶段的支出才可能资本化。其次,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是在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资本化。这些确认条件包括: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具有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产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无形资产的开发以及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特点。本次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特点,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同样也是如此。新《准则》在将内部研究开发划分两个阶段、开发阶段的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等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二、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原《准则》仅仅从谨慎性原则上考虑资产的价值而违背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无形资产不仅仅因为申请这种程序就可以形成的,更多的是需要前期的研究开发工作。而新《准则》将开发阶段的支出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为资产,则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实际上,进入开发阶段后,已经能够确定该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已经符合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 2.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知识经济条件下,高新技术已经成为企业之间较量的主要焦点。目前,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一般企业,对利润指标都有较高的要求。企业如果要能获得融资或其他各方面的支持,就要有较好的利润指标。而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支出在无形资产申请注册前所有的支出全部计入费用,研发投入阶段的支出对企业投入期的利润有较大的影响,尤其是研发支出较大的企业将直接导致企业研发投入期间利润大减。这样,一些企业为了利润指标考核,可能减少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投入。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处理无疑会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 3.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实行先进行归集然后分期摊销的政策。在开发期开发投入不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开发成功后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平均摊入各期利润,改变了企业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从而追求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三、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实际运用中所面临的挑战 1.仅仅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定义,企业难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操作性较差。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约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而且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需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这不仅加大了企业管理难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区分。 2.新《准则》未严格制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企业可能会利用费用资本化操纵利润。新《准则》仅仅根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来划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势必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给企业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企业可能会出于各种目的,随意调整费用化金额或资本化金额,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即使企业愿意按照新《准则》要求来确定资本化金额,但由于资本化的五个“条件”在具体实施中比较难以掌握,需要较多的主观判断,所以操作过程中,资本化金额大小的确定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 3.按照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资本化规定来确定资本化金额时,与资产的真实价值仍存在较大差别。因为无形资产要在经过短则三、五年的研究长则十来年的研究后,并且往往要在开发的后期才能确定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确定技术上可行之前耗时长而费用巨,而此后开发费用支出相对较少。因此,只对技术上达到可行性之后的开发费用支出进行资本化确认,不能客观地反映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其结果账面价值与其真实价值仍有较大差别。 4.按照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资本化规定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进一步协调。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财政部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如下: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按此规定,企业只有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才能最大限度地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而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费用部分资本化规定,让企业只有在研究阶段的支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出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故意推迟开发阶段的支出的确认时间或者减少无形资产成本的确认,但这又违背于新《准则》。所以,新《准则》关于内部研究开发资本化规定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需进一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