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实施,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增加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资金储备,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部于2006年9月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中又进一步对如何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但各地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中仍然存在极为突出的违反《条例》规定的问题,主要是超越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制而滥用职权,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不到位,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诸多隐患;住房公积金的超额缴存与欠缴并存,加剧社会分配不公;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不合规,资金流失风险加剧,损害了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违规,政府廉租房建设资金筹集困难;不落实住房公积金委托审计制度,难以防范和及时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等等。作为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就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看,笔者认为以下应是审计重点。 一、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挪用、贪污案几乎都是有关领导人滥用职权,违背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机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按《条例》规定,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必须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从体制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在审计中要注意收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否定期召开会议的相关证据,是否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并监督落实,是否建立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的程序,是否集体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分配方案等,重点揭露领导人个人决策取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违反《条例》的行为,并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等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责令其整改。同时笔者认为对那些程序违规但暂时没有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被审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向其提交管理建议书,指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的隐患所在,敦促其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现《条例》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项职能。 二、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合规 按《条例》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目前有许多地方机构调整缓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行业主管部门,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规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有关。另外,有的城市设立多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隶属于政府,或隶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在缴存单位管辖权的划分问题上互不相让,甚至有的地方让某一个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于两家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为地增加了缴存人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使缴存人怨声载道,大大降低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效率,有的地方迟迟不按照统一要求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放在该城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存放管理,这都严重背离了设立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资金储备,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宗旨,损害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按照《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而不得隶属或挂靠在建设、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或铁路、煤炭等行业主管部门。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要改变过去只管查问题的思维,而应积极充当协调人,找政府编制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帮助他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搞好机构人员的整合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 三、审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合规性 目前,在中国存在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与不足额缴存并存的不正常状态。一些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方式乱发津贴、补贴,甚至逃避纳税。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一般说来突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多为效益好的垄断行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每月多达几千元,有的甚至把住房公积金当做第二工资,因为月缴存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的工资还多,成为新的“福利腐败”;而普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月存额大多只有几十元,有的少到一二十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差距越拉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激化了社会矛盾,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