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建筑为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具有公路、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已于2004年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个管理体系的标准认证。鉴于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以及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的新政策,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实务操作中大家关注的财务税务问题进行了以下咨询。 工程施工 一、工程施工现场购买的冷饮、矿泉水应该计入何种科目?是否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可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特点、所承包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而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应包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使用费;(4)其他直接费;(5)间接费用(指企业各施工单位,如工程处、施工队、工区等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工程成本。 工程施工现场购买的冷饮,矿泉水属于企业为生产产品必需提供的间接费用,或者是出于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如果能分清项目,应直接记入“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如果难以分清,应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二、我公司为拓宽经营渠道,减少中间购料中的差价环节,根据施工项目需要,成立了一塑钢门窗加工厂,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铝合金门窗适用该文件,那么同一性质、类型的塑钢门窗是否适用该文件? 经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贵公司同一性质、类型的塑钢门窗不在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内,因此,贵公司同一性质、类型的塑钢门窗不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三、我公司由于工程施工需要使用大量模具,而这种模具我下属模具公司因生产线维修暂停生产,只能暂时购进,其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模具在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比较合适?据我们了解,一些企业的模具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又没有找到相关的政策支持。 模具作为一种实物资产,其会计核算问题主要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会计实务中,一般是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如果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纳税人购进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能抵扣的部分以外的,其进项税都属于可以抵扣的。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则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我公司主要承建土建施工,其营业税中“建筑安装业”应该是只对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它的营业额是否应该只包括“劳务”部分。而对建筑业中涉及的建筑、装饰材料和安装上涉及的设备等“货物”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