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竞争的激烈以及企业理财观念与资本运作能力的增强,对外投资对企业日益重要,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看,规范有关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与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新准则有关投资的部分与原投资准则相比,在名称、内容、核算范围、计量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新旧准则关于投资的划分类别存在差异 原准则将投资按可变现性和目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易于变现,且持有时间较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按照目的不同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见表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类似于原来的短期投资,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为了近期内出售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二是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三是属于衍生工具(注: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可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比如,企业准备运用衍生工具对某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新会计准则下有关投资业务核算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与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比较分析 原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在新准则中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新旧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时。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包括购买时支付的买价、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企业的债权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新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不含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将所有金融资产重新划分,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因此,新准则执行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价值波动体现在当期收益中,则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在新旧准则交替时将其潜亏显形化的可能,间接提高其未来收益水平。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分析 原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不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应在实际分得时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资产负债表日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市价低于成本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高于投资成本的,按投资成本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期末账面价值。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将其反映在企业的损益中,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每期通过投资获得的收益金额,但是也不排除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这点调节利润。另外,新准则中短期投资的成本始终不变,而且能在期末反映企业短期投资的真实价值。而原准则原始投资的投资成本随着股利的发放在不断变化,不便于查看其原始投资额;资产负债表日当投资成本低于市价时不能如实反映投资的真正价值。此时,新准则的变化无疑使短期投资者当年的利润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