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瞿云华,谭靖,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唐山 063000)

原文出处: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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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现金流量表启用的目的

      现金流量表在世界各国相继启用是为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即现金流量表启用目的是为了将现金流量表的数据转换成有助于信息的使用者能够对经济主体行为进行可靠的判断和决策。

      企业现金流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短期和长期的经济利益。企业筹资能力的大小及其筹资环境是债权人和投资人共同关心的问题。现行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包括所有者权益性筹资的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又包括债务性筹资的现金流入量和流出量。因此,分析者不能仅仅看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正,还是负,更应注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是由权益性筹资引起的,还是由债务性筹资活动引起的。如果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是正的,主要是由债务性筹资活动所引起的,则一方面说明企业的债务将会增加,资金来源增加,资本结构中负债比例将会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会增加;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企业未来现金流出量将会增加;如果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是负的,负值现金净流量主要是由于债务性筹资活动所引起的,通过比较现金流量表并结合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说明企业是否处于债务偿付期。

      二 关于编制基础差异

      我国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第3条第一到第三款将现金定义为企业的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这一定义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对现金的定义基本相似。国际会计准则最简洁明确:“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中国是:“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没有明确定义具体期限,但在现金流量表指南中解释了“期限短”以三个月为限)、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以上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第6、7条对现金及其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基本一致。具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定义为期限短(不大于三个月)、流动性强、易于转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较小的投资。

      现金流量表的核心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对现金定义的用词建议用更加清晰可辨的,目前准则中使用的“现金”概念,至少有三种含义:1)指货币现金;2)货币现金等价物;3)货币资金或库存现金。这样一词多义现象不利于会计人员学习、掌握和运用,甚至给会计舞弊留下可狡辩理由。故最好将“现金”一词明晰为:1)货币现金;2)现金等价物;3)货币资金或库存现金。对于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除赞同一般公认的“期限短、流动性强的投资”外,还认为其应是“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我国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虽与IASC基本一致,但只在准则的现金流量表指南中对“期限短”作了明确解释,对其他三个条件只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这很可能导致企业或银行主观臆断或无所适从,甚至通过“适当判断”来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从而带来新的报表粉饰问题。

      例如,定期存款是属于现金等价物还是属于现金?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正如以管理部门的意图划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样,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当管理部门决定将资金变作定期存款时,实际上是进行了一笔投资,如果管理部门在存款到期前取回,实际上是投资的收回。所以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定期存款是为了获取较活期存款较好的收益而存入银行的款项。定期存款,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列入银行存款的核算范围。因此,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在现金流量中所称的现金之列,可根据其对现金的定义及其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出:现金是指(1)库存现金;(2)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定义亦是:“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cash on hand and deposit in bank)。虽然定期存款有定期的特性,含有投资的意图,但也可以随时支取,具有现金的性质,只不过存款利息比期满后支取要低。当企业提前支取现金时,可以视为现金形式的转化,而不是投资的收回。所以,定期存款理应属于现金之列。

      在界定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之前,首先应当确定存款者的意图,将其作为投资的,则不属于现金;准备提前支取的,则属于现金;存款者不能确定其意图的,说明亦有提前支取的意向,也应作为现金处理。由此可见,原则导向的准则根据不同的目的可被灵活操作的理由是很容易被找到的。

      三 关于编制方法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必须采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没有在准则第25条中明确规定和定义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指南中解释用间接法。国际会计准则在第18条中明确定义了直接法和间接法,企业可以按照两个方法之一“报告源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在第19条中明确鼓励采用直接法,没有提及反对采用间接法,但提及“直接法提供了有助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能通过间接法获得的信息”。

      四 关于现金流量分类定义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现金流量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大类。我国的定义比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更显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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