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销售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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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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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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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销售是指商品售出后若干年内分期收回销货款。这就涉及商品的公允价值、名义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涉税处理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该条又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价值(可理解为应收账款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别不大时,根据重要性原则,收入可按其名义价值计量,但当应收价款的名义价值和预期公允价值差异较大时,就必须按应收价款的名义价值计量。将该商品价值的公允价值与名义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二、递延销售方式的账务处理

      在销售商品时可能向购买方提供无息信贷,或从购买方接受一张市场利率较低的应收票据作为价款。企业可采用一定的贴现率,对所有未来收入进行贴现后,确定该商品价款的公允价值。贴现率可以采用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公司发行类似票据所采用的通行利率,或者将票据名义金额贴现为商品或劳务的现行的现金销售价格所采用的折现率等。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北京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份将一套大型设备销售给大洋有限公司。该设备现行市场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60万元(要求付现款),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成本120万元。大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困难,要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五年付清货款,并承担部分利息费用。价格保持现时水平。

      经研究提出两种方案:

      ①2007年1月初交货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160万元,增值税税款开票时一次付清,货款分5年付清,每年末付32万元,另按欠款余额8%收取利息费。如果不能按期偿还货款,每逾期1日需支付0.3‰补偿金。

      ②设备价款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但含部分占用资金的利息),从2007年起分5年,每年末付40万元货款(含部分利息),于偿还货款时根据实收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滞纳金。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第二种付款方式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于2007年1月将设备移交大洋公司。会计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做纳税调整?

      对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首先明确该销售按新准则规定属“递延销售方式”。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万元,名义价值200万元。账务处理时应将名义价值换算为公允价值,为此需要将其差额换算为贴现率。

      设贴现率为i,则160万元=40×期限为5年的1元年金现值系数i,采用插值法可求得i=7.93%。计算过程如下:

      当i=7%时,400000×4.1002=1640080

      当i=8%时,400000×3.9927=1597080

      1640080-1600000=40080

      1597080-1600000=-2920

      所以i=7%+[40080/(40080+2920)]×1%=7.9321%,取7.93%。

      其中:4.1002为1元年金,5年期年利率为7%的年金现值系数。3.9927为1元年金,5年期年利率为8%的年金现值系数。

      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各年的货款及利息,列表如下(见表1)。

      

      根据准则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设备按合同规定交付购货方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大洋有限公司1 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 600 000

      2007年末第一次收到40万元货款,同时收到应交增值税46 43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46 430

       贷:长期应付款——大洋有限公司 273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3 120×17%)46 430

       财务费用126 880

      以后各年的账务处理方法同上。

      三、递延销售方式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税法规定,计税销货额应根据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上述规定,北京华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设备的业务有两种处理办法:

      1.如果合同规定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60万元,于2007年1月1日交付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售价为当日公允价值16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7.2万元并一次付清。所欠货款分5年还清,每年末偿还货款时按欠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如按此办法处理,所收取资金使用费可计入财务费用。

      2.如果合同规定设备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含部分资金占用费),分5年还清,每年末还款时开增值税发票交纳增值税。设备的公允价值(不含税)为160万元。按新准则的规定应收合同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纳税差异与调整。差异调整额计算如下表(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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