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2004年7月1日,我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施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7年7月1日,在中部六省部分地区也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从而迈出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步伐。 为保证转型试点的顺利开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为加强纳税人的认定和退税审核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7]62号”),详细规定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申请退税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退税流程。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起实施,国家对中部地区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转型企业的适用条件 试点范围政策性很强。国税发[2007]62号规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舶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及时在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所指的“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其中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冶金业不包括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和电解铝生产企业;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的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资料:(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仅限高新技术企业);(3)加盖有军品研制或生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装备产品订货合同(仅限军品企业)。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登记资料之日后,在30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不允许纳税人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照过去东北试点的有关规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不再需要由省级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只需备案即可,简化了程序。 二、准予抵扣增值税的项目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国家将在中部地区6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明确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范围。明确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扩大抵扣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项目: (1)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2)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5)固定资产供《暂行办法》规定的中部6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抵扣权利可选择 根据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有关规定,八大行业中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政策有一些限定条件,如增量抵扣、按季退税、按年清算,对于一些固定资产购置金额较大而年增值税增量不大,进项税长期挂应抵扣账户不能使用,而年纳所得税又较多的企业,转型政策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具有可选择性。 放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多提折旧,少缴企业所得税。在通常情况下,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好处远远比不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企业把主动放弃进项税额抵扣作为筹划的一种手段。 假设中部地区某企业2007年初建成投产,计划下半年购进某固定资产80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其折旧年限为5年。该企业预计今年盈利24万元,以后每年可盈利1200万元以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当年就开始享受免税优惠,考察连续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则该企业2007年、2008年免税,2009年以后按15%税率纳税,共应纳所得税:1200×15%×3=5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