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六章主要规范企业的收益分配。所谓收益分配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何在投资分红和再投资之间进行分配,《通则》从企业收入管理、股权投资收益的处理、年度亏损的弥补、年度净利润的分配以及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等几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企业收入的管理 收入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以及投资者、经营者因履行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提成、返利等各项收入。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凡是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都属于企业。企业在开展各类业务时,凡是属于企业的收入,都应当纳入企业账内核算,个人不得隐瞒、截留。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产品或者劳务的定价和销售价格调整的权限、程序与方法,根据预期收益、资金周转、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约束等要求,采取相应的价格策略,防范销售风险。 二、出售股权投资及其收益的管理 股权投资是企业以现金或者非货币性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购买股票以后所形成的权益性投资。通俗地讲,股权投资就是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因此,出售股权投资就是通常所说的产权转让,它是企业通过交易方式将持有的企业产权进行有偿转让,从而收回股权投资的经济行为。 (一)出售股权投资的程序。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以及企业重组的要求,同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出售股权投资一般程序如下:1.提出转让意向;2.拟定转让方案;3.内部审议与决策;4.履行报批手续;5.组织审计和评估;6.发布转让信息;7.进行产权交易;8.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主管财政部门的审核。主管财政机关在承办重大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或者协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所监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或者审批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当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以及标的企业财政政策清理等工作,并重点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费用、国有产权的作价以及转让收益的处置等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 (三)股权投资转让价格的确定。企业在确定转让价格时,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格中进行抵扣。也就是说,转让方不得将职工安置的责任留给受让方。 (四)股权投资转让价款的处理。对于股权转让损益,企业转让的,列作本期损益;政府及其部门转让的,按规定上缴财政。股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应当从转让价款中优先支付。 (五)国有股减持的特殊规定。目前,根据国务院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的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所得收入上交财政部,用于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 (一)企业亏损弥补的程序 1.税前利润弥补。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前利润来弥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该依法缴纳所得税。 2.税后利润弥补。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亏损,当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后,仍不足弥补的,从第6年起,应当用税后利润弥补。 3.盈余公积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依照税法规定弥补后仍未弥补的亏损,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弥补。 4.资本公积弥补。在我国,资本公积用来转增资本,但在具体工作中因现实需要,经过国家批准,国有企业的资本公积可以用来弥补政策性重大损失。 此外,由于国家政策或者企业依法改制过程发生的下列损失,可以依次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进行弥补。 (1)企业重组过程中清查出来的价值减损; (2)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和一次性的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执行; (3)企业会计核算制度转换造成的损失: (4)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主辅分离过程中,经批准核销的特定损失。 (二)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征得全体投资者同意。 四、年度利润的分配 (一)年度利润分配的顺序。按照《通则》规定,企业的净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