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的处理

——从实体理论的角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许骞,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杨荣本,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 青岛 266520。

原文出处:
中国管理信息化:会计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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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中国日益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青睐,若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则会降低会计报表作为国际商务语言的通用性。合并财务报表是会计界公认的一大难题,其中日益受到关注的少数股权问题在以前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很好地界定。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较之以前有了新的变化和改进,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少数股权处理的理论基础、列示以及账务处理等方面与国际趋同。

      一、少数股权处理中依据的合并理论的变化

      对于少数股权的定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给出的是“附属公司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分”。在进行合并报表时,对于少数股权的处理一直以来有4种不同的理论,即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以及当代理论,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德、英等国都有不同的选择。

      以前母公司理论或者不完全的母公司理论一直是主流,即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扩展,少数股东利益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列在股东权益部分,也不列在负债部分,而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实际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表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作为合并损益的一个扣减项目,合并利润表中的净收益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的净收益。财政部于1995年2月颁布了《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正式要求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采用什么理论,但从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采用的就是非纯粹的母公司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原来处于上风的母公司理论渐渐被实体理论所代替,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等都进行了修改,我国的新合并报表相关准则也是如此。实体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母公司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所有股东的信息要求,而不仅是满足母公司的信息要求。所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反映的应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股东权益,合并损益表反映的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净收益,少数股东损益的项目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都予以反映。商誉也应分摊到少数股权中,即商誉由全体股东共享。

      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在内的各个主要准则制定者都采用实体理论是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从国际上看,按照所有者观所设计的比例合并法已受到大多数国家会计准则的限制,母公司理论也因要求采用双重计价标准而遭到学术界的批评,实体理论已成为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理论。从我国的经济运行来看,采用实体理论也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1)从信息需求的角度看,母公司理论过分强调母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为满足各信息使用者以及会计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比性的需要,我国应该与国际主流理论接轨,以实体理论为主。(2)从会计要素的定义角度来看,少数股东权益是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项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样地,少数股东损益也不是费用,而是对合并主体的合并净利润的一项分配。将少数股东收益看做是合并主体实现的合并净利润的一项分配,符合我国会计要素的定义。(3)从集团内部的交易以及未实现损益的抵销上来看,不可以按照母公司在总数中占的比例来抵销,而是根据交易金额全额予以抵销,而且实现了运用统一的计量基础,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进行利润操控的余地和可能,也对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有很大的作用。(4)对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企业主体的行为有很大的规范作用,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关系强调的不是终极财产权,而是法人财产权,在合并财务报表理论中实体理论最能体现这种观点。

      二、少数股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和账务处理

      按新准则的要求,取一种情况,即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举例进行账务处理的分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购买时的投资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额按照份额计算的差额为商誉。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按上述规定抵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下,少数股权项目应该列示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之下,位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所有者权益合计”之间。

      假设新城公司为未来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未来公司75%的股份,对其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400 000元。未来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500 000元,其中实收资本320 000元,资本公积120 000元,盈余公积为20 000元,未分配利润40 000元,进行合并时母公司应作抵销分录。

      新会计准则转向实体理论之后,少数股东权益的处理也相应作出修改。母公司即新城公司应列示商誉,商誉为投资额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份额计算的差额,即400 000-500 000×75%=25 000(元)。未来公司中25%的部分,即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在抵销时作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借:实收资本320 000

      资本公积120 000

      盈余公积20 000

      未分配利润40 000

      商誉2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00 000

       少数股东权益125 000

      三、少数股权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列示和账务处理

      按新会计准则要求,对其中一种情况进行合并利润表少数股权的处理。当母公司对于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时应当予以抵销。子公司当期净损益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还是以新城公司和未来公司为例子。设新城公司拥有未来公司75%的股份,假设未来公司进行了如下的利润分配:本期净利润为60 000元,则母公司投资收益为45 000元,少数股权相应份额为15 000元,期初未分配利润为20 000元,未来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为8 000元,分配利润为30 000元,未分配利润为42 000元,进行抵销分录的编制:

      借:投资收益45 000

      少数股东权益15 000

      期初未分配利润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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