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某小型施工企业华兴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华兴公司在2006年度实收资本有异常,验资报告显示华兴公司2006年4月将资本公积2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股权投资准备)转增资本,华兴公司截至转增资本之日报表累计亏损为100万元。 2.2006年7月份,华兴公司账面净资产2000万元,为扩大企业规模,该企业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将评估后的价值800万元作为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投资入账。但按照华兴公司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列示的价值显示为700万元。 3.华兴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企业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2006年4月份董事会决议,对于出资人C公司投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确认为“其他应付款”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同时,董事会要求出资方按照各自原出资比例,对资不抵债部分予以弥补,弥补后D公司才能转让出资。 4.2006年度3月份,华兴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把其应收E公司的300万元债权划拨到华兴公司,并要求债转股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增加华兴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华兴公司对此已办理了国有产权登记和公司增资的变更登记。 5.通过华兴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了解到,华兴公司成立时F公司投入一幢房产,华兴公司对此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房产 2000000(评估价) 贷:实收资本——F公司 160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00000(超投部分) 该固定资产已经计提了20万元的折旧。该房产长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华兴公司以所欠F公司的款项200万元把该房产置换出去,未做会计处理。 【分析】 通过以上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1.此案例中的华兴公司转增资本不合法。 (1)公司法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公司不得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案例华兴公司累计亏损为100万元,不具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条件。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中诸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本案例华兴公司200万元资本公积中有8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且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因此也不得转增资本。 2.此案例中的账外财产评估调账不合法。 (1)华兴公司作为存续的企业,不能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只有企业在非存续期间产权发生变动或国家统一安排的清产核资中,企业才能对自己的资产予以评估后调账,对于存续的企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2)华兴公司将历年形成的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行为不合规。按规定,企业把账外资产纳入企业会计账簿可以根据账外资产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按照重大错账追溯调整处理。如果账外资产按照盘盈资产处理,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入账。华兴公司价值由于是存续期内发生的,没有涉及产权变动,不应当评估入账;华兴公司把账外财产归入账内核算,应当根据清查的账外财产数量、价值明细表,按照盘盈资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不应作为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增加企业的净资产。 3.董事会决议和要求不合法。 (1)董事会对于“其他应付款”转作“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决议不合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和“其他应付款”性质不同,不能随意调换。对于出资者原已共同约定将某出资者超过其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负债,只有当出资者放弃此债权时,才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 (2)董事会要求出资方按照各自原出资比例对于资不抵债部分予以弥补,弥补后D公司才能转让出资的做法不合规。因为,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或资不抵债,不能强制要求出资人先弥补亏损后增资。如果各个出资人为了公司的发展,自愿替企业弥补亏损,也只能视同捐赠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纳税。 (3)即便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只要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运作,均可以法定程序对外转让股权。如果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但如果股东或出资人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承办此验证业务。 4.要求债转股情况不合法。 “债转股”情况下,由于该债权项下的资产确实已流入该企业,实行债转股时,转股的原债权人无须实际出资。但本案例中的债权是上级公司对外的债权,债权项下资产并未实际流入该企业,未来债权能否全部实现存在不确定因素,如允许转股,则可能出资不实,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资本确定原则。 5.房产置换没有做会计处理做法不合法。 (1)如果原来房产出资到位,华兴公司应用固定资产换F公司的债权,这属于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