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通则》的对比分析 新《通则》对原有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许多改革创新,主要围绕企业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六大财务要素,为企业提供财务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建立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旧《通则》主要是以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以企业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新《通则》对其进行了彻底改革,建立了以新《通则》为主体,以企业财务行为规范、财政监管规定为配套,以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办法为补充的开放性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2.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取消公益金制度。执行新《通则》后,企业不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原来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终结了已经延续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制度,并全面取消了公益金制度。 3.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方式。新《通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需要区分各种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明确政府、投资者、经营者三者的财务管理职责。财政部门改革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由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向指导、管理、监督、服务转变。投资者主要是通过决策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职权,保障企业自主经营的权益。企业经营者管理职责主要是执行投资者的决策,负责企业经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5.规范企业收益分配管理,明确国有股利上缴财政。新《通则》首次对应付国有股利上缴进行明确,第50条规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6.规范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建立职工激励制度。新《通则》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包括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并增加了对企业回购股份的财务管理规定。 二、新《通则》执行对企业的影响 1.在职工福利费方面:执行新《通则》后,企业原来按规定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医药费或者医疗保险费等项目,应在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处理完毕后,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2.在国有土地使用上:根据《通则》第57条规定,“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采取租赁方式的,由企业租赁使用。”这表明土地作为国家资源应参与到企业经营的收益分配中,这项政策对拥有大量国有土地资源的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3.在研发准备金提取上: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通则》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还可统一要求成员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企业可以把“研发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作为税收筹划的一个新内容合理运用,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研发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 4.在财务风险控制上:《通则》赋予企业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控制企业财务风险,企业应增强集团管控力,统一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政策,并将内部财务管理级次控制在“有效”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