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2006年12月13日第六十一届联大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联合国首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面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国际公约,其显著意义在于它在处理残疾人问题上首次实现了从社会福利角度向人权角度的转变。我国对残疾人士权利与需求的重视程度同样有显著的提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199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同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也更多地出现于公众面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003年,中国携手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亚洲地区成员国通过并采纳了关于拟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权利与尊严国际公约的北京宣言》①,该宣言认同残疾人士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的权利与基本自由。 美国智障学会曾于1992年公布了最新的智障定义,其内容是:智障指现有的功能存在真实的局限,其特点是智力功能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伴有下列各项适应技能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局限:交往、自我照顾、居家生活、社会技能、社会运用、自我管理、卫生安全、实用的学科技能、休闲生活和工作;智障发生在18岁以前。为帮助世界各地的智障人士更好地融入自身所在的社区、学校或工作场所,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与美国波士顿马塞诸塞州大学联手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关于公众对智障人士的态度调查研究。 2003年,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美国波士顿马塞诸塞州大学着手进行公众对智障人士态度调查的跨国研究②。自调查启动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12个国家的9000多名成年人曾接受过调查。最近,研究范围又进一步拓展到青少年群体。为了更好地了解中国青少年对智障学生的态度,受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委托,自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波士顿马塞诸塞州大学与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合作,开展了全国范围的青少年对智障学生认知态度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研究方法 青少年对智障学生的态度比较研究运用跨国调查的方法,研究的重点是了解青少年与智障人士的接触交流情况,他们对智障学生能力水平的理解与认定,对智障学生在学术课堂与非学术课堂学习情况的看法,以及他们是否愿意与智障学生互动。 本调查采用的问卷与以往历次举办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国家所作青少年调查时使用的问卷基本相同,但已经过数次试调查与小型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对调查问卷作了多次本土化的修正。2007年3-7月,中国47所学校的4064名初中生接受了调查,其中男性比例占48.6%,女性比例占51.4%。他们分别来自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广州、昆明、南昌、南京、合肥、长春、长沙、银川、石家庄、武汉、郑州、成都以及重庆在内的16个城市。 三、主要研究发现 对中国的许多青少年而言,他们缺乏在校园内与智障学生个人交流的机会。不到15%的被调查青少年通过学校途径认识智障人士,比如目前就读的班级或学校中的智障学生,或者之前就读的学校中的智障学生。另外,只有4%的被调查青少年表示有校外的智障朋友。小型座谈会的调查结果也表明,那些认识智障学生的青少年,通常是在小学阶段与之相识的,在进入中学以后,智障学生随班就读的概率通常较低。因此,中国青少年与智障学生的接触,与发达国家的青少年相比,相对较少(参见表1)。 表1 青少年与智障人士的接触情况 青少年认识智障者的方式 比例 目前班里的同学 9% 目前的校友 11% 小学里的校友13% 朋友 4% 调查显示,因为中国青少年与智障学生的接触机会不多,所以与智障人士聊过天的青少年也相对较少(36%),但许多青少年曾在居住地附近见过智障人士。尽管中国青少年与智障人士的接触有限,但他们已经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悉了有关智障的信息,比如,媒体、学校与父母。和其他国家的青少年一样,大多数中国青少年了解智障人士的渠道主要包括书本或报纸(66%),电视节目(85%),或关于智障人士的电影(57%)。此外,中国青少年还曾从学校老师(43%)或者家里的某个人(60%)及朋友(32%)处,了解到智障的相关信息。另外,调查表明,听说过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青少年也不多,40%的被调查青少年曾听说过特奥会。但是,有76%的青少年表示,他们希望了解更多关于特奥会的信息,有72%青少年希望更多了解与智障人士相关的事情。 统计结果显示,不同地区的青少年对特奥会的知晓度具有统计学显著性意义的差异(P值=0.000)。在我国的中部和西部地区,听说过特奥会的青少年比例分别仅为32.5%和35%;而在上海,有65.9%的青少年听说过特奥会,74.2%的青少年知道2007年特奥会在中国举办(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