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0后这些看似属于代际差异的观念与现象背后,存在着一对有趣的“悖论”现象:闪婚与啃老。“闪婚”强调的是在择偶标准和择偶方式上个人选择的重要性,对于婚姻的决策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个性吸引上,“闪”强调的是迅速,这就意味着在择偶过程中,人际网络包括家庭成员的意见并不特别重要,关键性的因素在于个人的判断,体现了个体在生命历程重大事件上的独立性;而“啃老”则强调了个人对于父母以及家庭的依赖性,强调了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性,在这里个人的独立性不被强调了,个人与家庭的依赖性被凸现出来了。之所以说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就在于强调个体独立性的“闪婚”与强调个体依赖性的“啃老”可以同时发生在“80后”大学毕业生身上。 一、闪婚与啃老:理性选择背后的行动策略 目前,据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在“80后”离婚案件中,有70%的夫妻是自己相识组成家庭的,其中通过网络相识的占20%。调查显示,约有八成的闪婚族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啃老”现象。 针对“闪婚”这种现象,李银河认为,这体现了婚姻在都市白领中越来越成为个人决定的事情,缔结婚姻的基础越来越强调情感和人际吸引的层面,而责任的层面越来越淡化,婚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个人行为。李银河认为,这和都市白领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和思想上的开放性是成正相关关系的。可见,闪婚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婚姻视为个人行为,在择偶过程中,个人的认知与情感是决定性因素,而传统意义上的家人参与择偶过程在“闪婚”中,被淡化和边缘化了。在这个意义上,“闪婚”意味着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在很大程度上对于子女的婚姻行为不再拥有重要的地位。“闪婚”,体现了个人在家庭关系中的独立性。 从表面来看,大学毕业生能够在生命历程的重大事件中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应该是一种理性选择,在这里,遵循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婚姻中,强调的个人能否在择偶中拥有最重要的选择权,从而使得在婚姻中获得最大程度的个人满足;在生活成本较高的状态下,或者是通过精心的计算,发现外出就业的收益不如在家“啃老”的收益,或者是通过“啃老”可以转嫁部分生活成本,相对提高自己的收益。闪婚与啃老似乎都体现了80后的理性的一面。 然而,问题是,无论是闪婚还是啃老,都必然牵扯到家庭关系中的另外一极:父母。必须在他们的同意,甚至是“共谋”(布尔迪厄意义的)才有可能发生。中国的父母,何以会在一方面被剥夺子女结婚的决策权力的同时,另一方面又要在子女要求依赖父母时,答应这种要求呢?中国传统伦理中,对于家庭,强调的是“孝”。“孝”本身体现的就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一种关系:父子关系。这是一种单向的权威关系。无论是“无违”还是“顺”、“敬”、“养”,它强调的都是父亲的绝对权威,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关系。子女在生命历程中的重大事件中,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自主权的,子女在结婚这样的事件中,往往是被排除在外的。缔结婚约,往往是两个家庭家长的事情。可见,在传统的父子关系中,子女对父母有“养”的义务,是一种下对上的义务关系,而在个人的重大事件如结婚上,没有自主权,是一种下对上的依赖关系,这体现出了中国人家庭关系的依赖性,而且这种依赖性是指向家庭关系中的权威:父亲的。在传统社会的父子关系中,父亲拥有绝对的权威,而子女没有权威,重大决策都是父亲做主而子女被排除在外,这种权威关系是单向的。 而我们前面描述的80后大学毕业生在婚姻问题上可以排除父母的权威,在家庭关系中,可以要求父母“养”自己,呈现出很大的自由运作的空间:当我需要独立性的时候,我就摆脱家庭关系对我的束缚;当我需要家庭关系时,我就回到家庭中来,强调依赖性。在这里,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中国人的“父子关系”。 二、父子关系:单向权威与双向义务 中国这个社会,正如梁漱溟所说,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所谓伦理本位,强调的是相互关系的义务性。“每一个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梁漱溟,2005)。”这种义务性,落实到家庭关系中,就是“养儿防老”。父母对于子女,自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对于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但抚养在先,赡养在后,为了保证这种交换的发生,中国社会必须在父子关系中注入“孝”的观念,以保证父母的绝对权威,从而能够使得这种交换行为成为一种义务。按照许烺光的研究,父子关系中的两个基本属性是连续性和包容性。“个人在亲族关系网中并没有自由,因为他被亲族包围着。但是他也几乎不存在被扫地出门的担忧,因为他可以从四面得到帮助,他给人的帮助同他期望得到的帮助完全相等。”(许烺光,1990) 父子之间的关系(这里以及下文所谈的父子关系只是中国文化中的一种抽象关系,并不局限在父亲与儿子之间,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一种权威性关系。而且是一种单向权威性关系:父母拥有权威,而子女不拥有权威。这种权威性关系主要体现在“孝道”上。但是,单向权威性关系并不意味着父亲可以为所欲为,其背后强调的是相互义务性,这使得父子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许烺光发现“表面来看,父子关系似乎是单方面的,但事实上,这种义务完全是相互的。理想的父亲则应采取一切办法保证使儿子缔结美满的婚姻,接受良好的教育,保持融洽的人际关系,过上良好的物质生活(许烺光,1990)。”可见,在传统社会中,父子关系本身具有相互性。儿子尽孝的同时,父母也要承担对儿子的各种义务。这种义务性在实践层面就会使得中国的子女在父子关系中没有权威,也不需要具有权威,他只需要对父母尽孝的义务而已。 表面看来,这种父子关系对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对子女是不利的,在传统的父子关系中,子代由于缺乏权威而处于尽义务的一方而没有权利。其实不然,正是因为父母具有权威而子女没有权威,这就使得在家庭之外,面对各种社会交往和交换性行为的行动主体是父母而不是子女,而无论这个子女是否成年。父母的权威体现在家庭资源的调用方面,是父母而不是子女决定家庭资源的使用。然而,相互义务性决定了父母的权威获得很大程度上必须将资源指向子女身上。在这里,由于子代缺乏权威,子女固然被剥夺了自己生命历程重大事件例如婚姻的选择权利,但是,与此同时,父母也必须保证家庭资源要流向子女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