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高校共青团组织长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残疾大学生数量的增多,从1990年至2000年普通高校招收近万名残疾人大学生,仅2003年进入普通高校的残疾人大学生就有3072人,进入特殊教育院校的有827人。[1]同时,高校共青团工作社会功能的增强,关注、维护残疾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高校共青团组织把对大学生的维权工作推向纵深发展、增强凝聚力、提高工作实效性的重要举措。 一、高校共青团维护残疾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客观必要性 共青团是广大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代表和维护残疾大学生合法权益是由共青团的性质决定的。 1.关注青年(自然包括残疾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党的一贯主张。早在1949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决议》中就指出:“青年团应在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经常地注意和努力为青年的特殊利益与切身需要服务。”特别是在共青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在祝词中明确提出:“要突出团的特点,贴近青年实际,广泛团结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为高校共青团开展维护残疾大学生合法权益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和理论依据。 2.加强残疾大学生维权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共青团组织发展壮大的客观需要。当前,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利益正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对残疾大学生的权益普遍重视不够,有些困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导致一些大学生的急躁情绪,构成了一些不安定因素。高校共青团组织在维护大学生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应积极拓展自己的维权领域,关注残疾大学生的权益维护,反映残疾大学生的呼声,尽力解决涉及残疾大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在特殊群体中树立自己的威信,增强凝聚力,让特殊群体中的优秀青年加入到团的组织中来,使共青团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并使共青团工作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相协调。 3.加强残疾大学生的维权工作,是高等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是广大残疾大学生的强烈愿望。与同年龄的大学生相比,残疾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生理上的缺陷和特点,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障碍。显然,他们是大学生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社会活动等诸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的不适应。而就目前的情况看,在高校里面还没有一整套关于保障残疾学生学习生活的措施。作为广大青年切身利益代表者的各级团组织,尤其是高校共青团组织,要及时地反映残疾大学生的意见、愿望和呼声,使国家或学校的有关决策能适当考虑残疾大学生的特点和具体利益。不仅如此,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结构的调整,由于残疾大学生的特殊性,与残疾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丰富和复杂,如考试,就业,婚恋等,大学生要求团组织代表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愿望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迫切。 二、高校共青团维护残疾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 高校共青团是近来在共青团活动中最活跃的群体之一,在推动共青团工作不断推陈出新,丰富活动内容,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高校共青团开展残疾大学生维权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法律范围内,在维护大学生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表达残疾大学生的利益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残疾大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服务残疾大学生立志、成才为主题,帮助残疾大学生树立自立自信自强的观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开展维权工作的最高准则和评判维权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共青团组织在开展残疾大学生维权工作时,要坚持对党负责与对青年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二者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就是把党的要求和青年的要求结合起来,使我们的维权工作既得到党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又得到大学生的热烈拥护。大学生时期是人生发展中最关键的时期,在残疾大学生身心发展的众多需求中,最根本的需求是立志和成才。因此,通过有效的工作,一方面帮助他们鼓起生活的勇气,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做到自立自信自强,另一方面为残疾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维护残疾大学生合法的特殊权益。它是残疾大学生维权的主体内容。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我国从199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至今,已先后在近40部重要法律或其相关的条款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已形成并处于不断的完善中。[2] 除学校相关部门履行自身的职责外,高校共青团组织要主动督促学校方方面面的服务、活动、信息和文件得以为所有人特别是残疾大学生提供享受利用的机会和实现可能性。高校共青团要通过有效的活动,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在学校范围内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对广大青年进行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的教育,营造一种关爱残疾人的氛围,绝不让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共青团组织要做好情况信息的通报工作,及时反映残疾学生的基本情况。当然,他们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承担义务,也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自己能够参加的活动,为学校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残疾人保障法》第20条,《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9条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3]对每年新进入大学的残疾大学生,要进行专门的帮扶,高校共青团组织应建立一整套服务于残疾大学生的制度,如利用高校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服务小分队,为他们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帮助,高校的心理咨询中心也应安排出专门的老师和同学,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心理问题,此项工作应不断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