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青少年学生价值观现状与特点 岑国桢 研究发现,我国新时期青少年学生的主流价值观有自我观、法制观、审美观、亲情观、公正观、国家观、友情观、健康观、群体观、财富观、生态观、人权观、集体观、关爱观等14观。 按照普遍性意义,他们心目中最重要前三位价值观是健康观、亲情观、自我观,按照社会性意义则为国家观、法制观、生态观,按照个体性意义则为健康观、自我观、亲情观。三种意义评定仅在普遍性意义评定与个体性意义评定之间有显著性意义,从其中的一种评定可推测另一种评定。按“个体——社会”维度进行的考察表明,健康观、自我观、亲情观、财富观、审美观具有明显的个体性取向,其中的健康观和自我观更为突出;群体观、生态观、集体观、法制观、国家观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取向,其中的国家观、法制观和集体观尤为突出;人权观、友情观、公正观、关爱观则兼具个体——社会两种价值取向。关于消极性质的价值观念他们认为自己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消极性质的价值观念基本上与积极的主流价值观相对应。面对各种消极价值观念,他们表示“不认同”情况有较大差异,消极的亲情观、群体观、生态观、人权观表示“不认同”的人数最多(均占80%以上),对消极价值观表示“不认同”的人数最少(占55%),对其他消极价值观表示“不认同”的人数在两者之间。在我国青少年学生心目中,价值观影响因素可以归为“与家庭有关”“与学校教育有关”“与群体包括伙伴、朋友有关”“与社区有关”“与社会文化有关”“与社会经济有关”“与个人有关”七类,他们认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个人自身素质”,其次是“个人生活阅历”和“家庭教育”。 原载《中国德育》(京),2008.6.87~88 美育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朱雯 当代青少年学生处于风云变幻、竞争激烈、错综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中,又是身心迅速发展、情感不稳定的时期。同时,学习任务繁重,容易形成忧郁、紧张、焦虑、恐惧、悲观等不良情绪,也难免染上一些个人欲念,如为名利而读书,自私、贪心等等。过分的私欲、功利会引发学生的品行障碍,如说谎、偷窃、破坏公物、攻击他人等,逐步发展为严重的品德不良。若教育引导不及时或教育方法失当,甚至导致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而美育正是帮助青少年学生消除不良情绪、欲念、功利的有效手段。因为美育具有陶冶性情、高尚情操、完善人格的基本功能。青少年学生爱美之心强烈,情结易感性强,当教育者以一定的审美形式把具体、鲜明、形象、可感的审美媒介,如美丽的画卷、优雅的旋律、高雅作品中的文学形象作用于学生,并指导他们欣赏时,就会使之产生有强烈吸引力的美感,敞开心扉,满怀兴趣进行审美活动。在美的形象熏陶下,在身心愉悦的享受中,感情中个人的欲念、功利,不知不觉受到动摇和洗涤,使阳光射入心灵,理性渗入感情,从而陶冶了性情,高尚了情操,达到了超个人功利,甚至超道德功利的审美境界。这种培养高层次心理素质的深层效应是纯粹的德育和心育难以达到的。 原载《犯罪与改造研究》(京),2008.6.18~19 我国青少年社团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一项基于善治视域的实证分析 谢炜、王检、杜二帅 青少年社团的运作网络也依赖政府,调查发现,在组织社团活动时,政府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活动场地问题上,由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免费活动场地的占75.4%;通过市场租赁,场地不固定的占5.9%;通过市场租赁,场地固定的占2.5%;由社团成员赞助提供,场地固定的有1.7%。 对政府和准行政组织过分的依赖往往削弱了社团的自身能力。一方面,青少年社团过分依赖官方联系和官方支持,只会鼓励不同形式的“庇护”关系的发展,结果是“政府的决策层因缺乏回馈性信息而拖延制度改革,社团亦错失了沟通与合作的机会。而这种横向、平等的沟通与合作又是建立平等交换规范和互信的基础。政府的过分支持令人际之间的相互依赖减少,进而削弱了社会资本”。另一方面,青少年社团对政府和准行政组织的过分依赖使得青少年社团容易走向消亡。青少年社团存在的前提亦是政府或准行政组织的支持,一旦这种支持减少或没有,青少年社团的发展便岌岌可危。正如调查中所示,一些青少年社团因政府的支持而发展,又因政府的不支持而解散。青少年社团对政府的过分依赖依其丧失了发育的自主权。 原载《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2.3~5.9 “和谐社会与青少年发展”研究的新突破 安国启 第三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7)以“和谐社会建设与青少年发展”为主题,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一、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表征与基础,社会合力是社会和谐的支撑与动力。青年在促进社会稳定、形成社会合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生力军作用。二、共青团要完善基本职能,强化社会职能,要更加注重政策、体制、服务、组织的创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青年参与渠道、参与机会的质和量直接反映社会的和谐程度。目前青年参与面临着四大矛盾:1、青年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与青年边缘地位的矛盾;2、青年经济、文化、社会参与地位不断提升与青年政治参与相对滞后的矛盾;3、青年参与热情高涨与参与渠道较窄的矛盾;4、青年参与感性过强与缺乏规范引导的矛盾。因此,要同步推进青年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参与,尤其要在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力度。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不断完善,依据“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依托“两面三刀办”(综合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依借“两个平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青少年维权岗)”、依靠“两支队伍”(专兼职的团干部维权工作队伍和社会化的青少年维权工作队伍)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当前要重点做好流浪儿童、留守少年儿童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