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保护,谁之保护——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中几个悖论的思考 孙抱弘 一、需求与供给的悖论。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青少年,家庭、学校与社会无疑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就是维护其发展权、传授相关知识并培养他们的能力与理性,这至少包括社会适应的能力、创造能力与独立人格基础上的交往理性,以及公民意识、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自我教育、自治自理能力和维权意识与能力。但是我们的社会教育是否充分地为当代青少年发展极其需要的上述意识、能力与理性提供了条件、并满足了这些需求呢?二、理想与现实的悖论。从理论上或从理想的角度讲对青少年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但是由于种种的限制,我们在现实中能提供的保护还是局部或片面的、并受种种限制,这是青少年保护的又一个悖论问题。三、目的与结果的悖论。个人在中国社会维权包括青少年的维权是近几十年最多不超过百年的新生事物,维权者往往为青少年维权的过程中,在有意无意间维护着这方面的权益却侵犯了那方面的权益,于是目的与结果间就出现了悖论问题。 如何超越悖论,开展真正的适合青少年成长需求的、全面的、目的性的维权工作?最关键的有以下几个紧迫的工作:第一,突破定思维定势,确立现代维权理念。第二,强化社会教育,提升青少年独立人格基础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第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调整与完善的力度。构建一个由家庭、社区、学校和各群众团体、第三部门组成的网络化保护系统,这个系统有完善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有明确的分工执行机制,更有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协调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对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的全方位监测和快速及时的反应。 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沪),2008.2 论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青少年“自我同一性”的发展 杜红梅 自我同一性作为人格结构的属性,它是指人格发展的连续性、成熟性和统合感。它包含了自我同一性(ego-identity)、个人同一性和社会同一性。人的一生都在努力寻求自我同一性的统合,尤其是社会同一性的获得。青少年时期逐渐疏远了自己的父母,从对父母的依赖关系中解脱出来,而与同伴们建立了亲密的友谊,从而进一步认识自己,对自己的过去、现在、将来产生一种内在的连续之感,也认识自己与他人在外表上与性格上的相同与差别,认识自己的现在与未来在社会生活中的关系,这就是社会同一性。由于好奇、模仿等心理,青少年阶段最有可能受到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当青少年无法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价值观念音,便容易出现“同一性危机”,对社会的主导价值表示怀疑,生活没有目标、摇摆不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出台和宣扬,丰富了青少年在自我同一性的确立过程中,能主动与社会共同的价值观相契合,自觉崇尚真善美,憎恨假恶丑 ,不断追求崇高的人生境界,抵制低级趣味。当青少年个体按照这样的价值观去行事时,便会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进而获得社会归属感。 原载《青少年研究》(济南),2008.2.7-8 当前青年“丁克族”出现的社会成因分析——以“理性选择理论”为视角 王静珊 “丁克族”的出现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的家庭结构形式。虽然“不育文化”改变了当前中国城市“四二一”的家庭结构,但是它作为主体的家庭模式仍是无法动摇的,这也是历年来多项调查结果所充分证实的。“丁克族”对生育的背叛实际上是对婚姻质量的重估,是青年对生活方式的自觉的选择,是青年向整个社会展示了现代社会的多元倾向和个人选择的合理性。美国社会学家杰西·伯纳德指出:“未来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做好各自的选择。”从文化选择的角度看,有人偏好多子女家庭,自然会有人选择“不育”。从解放初的多子女家庭至70年代末出现的独生子女家庭,再到如今的丁克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和多子女家庭并存在的多元家庭格局,我们可以清晰地描绘出中国青年家庭观念及生育愿意的变化轨迹,更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理解包容度的增加,人权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对少数群体的认可,对个体差异的尊重,这无疑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表现。 原载《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广州),2008.3.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