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义务与法律责任: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雅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青少年网络沉溺以及由此引发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等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不但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也扰乱了我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但网络不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性因素,相关责任主体的缺失是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增长的根本原因。必须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学校、社会主体以及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其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从而建立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法律干预机制。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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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社会问题是一种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病态社会现象。我国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沉溺、网络暴力、网络欺骗、网络侵权、网络黑客、网络犯罪以及由于上网所引发的青少年犯罪。当前,网络正以极快的速度进入青少年日常学习和生活领域之中,影响着青少年社会化的进程和青少年发展的方向。而当前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大量出现以及上升的态势,不但严重危及青少年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干扰了我国的社会秩序与和谐。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凸显了网络负面因素对于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因此,对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遏制手段进行分析,探讨有效预防的途径,对于建立网络社会良好秩序,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现状

      相关调查与研究均表明,网络已给青少年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并引发较多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与调查结果看,网络沉溺是我国最普遍发生和后果最严重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并与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正相关性。而其他类型的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也呈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青少年网络沉溺是最普遍和最严重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症的发病率高达15%,人数近244万。[1]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5)》显示,青少年中患上网瘾的比例达到13.2%,另有13%的青少年存在着网瘾倾向。其中初中学生最为严重,网瘾比例高达23.2%,且主要沉迷于网络游戏。[2] 民盟北京市委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中小学生上网达到81.3%,有七成学生网民沉湎于网上聊天,其中有四成多的学生经常光顾色情网站。而中学生上网成瘾者的比例达14.8%(初中生11.8%,高中生15.97%)。[3] 中学生网络沉溺已引起我国各界的普遍关注,成年学生网络成瘾问题也令人担忧。一份对上海13所高校5000多名大学生的测试调查发现,上海市大学生网络成瘾发生率在12%左右。[4] 而一份针对北京市4所正规高校的调查表明,[5] 一所招生规模在5000人左右的大学每年约有50人左右退学,其中80%的退学大学生都和网络成瘾有关,主要表现为长时间沉湎网络导致旷课或者所“挂”科目过多。沉溺网络使青少年认知途径发生扭曲,心理异常、情绪不稳乃至大脑发育异常,严重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网络沉溺与青少年犯罪具有正相关性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趋小、暴力程度不断加剧,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判处未成年罪犯都在七万名左右,其增长率约为百分之十二。而在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当中,有近80%的人通过网络受到诱惑,[6] 由于沉溺于网络或受网络黄色信息的侵蚀,他们作案甚至作大案,进行诈骗、强奸、抢劫、抢夺的犯罪比例非常高。2006年3月对合肥市某少年犯管教所随机抽取202名15-29岁犯罪青少年和该市200名中学生的调查显示,[7] 犯罪青少年组中有71.3%的人上网;每周上网8次的达60%,每次上网平均持续时间3小时,而且50%在3-12小时之间,甚至有9%在24小时以上。这项调研表明,长期的、高强度的接触网络不仅对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了影响,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行为。高昂的上网费以及暴力、色情的网络内容成为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网络成为部分青少年获取犯罪手段、寻找作案伙伴的重要平台。2004年进行的互联网对武汉市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的调研表明,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的网络要素是光顾网吧的次数、光顾网吧的时间、网上活动的内容或上网内容。[8] 未成年人上网与违法犯罪的相关性研究也表明,上网与否、上网时间、上网内容均与违法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性,[9]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更加热衷于经常光顾网吧。大学生实施的侵入他人电脑秘密窃取网络账户、制造和传播病毒等高智商犯罪,[10] 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较之未成年人更为严重。

      (三)其他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除上述问题外,其他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中学生作为黑客攻击政府网,导致政府网站被黑。[11] 大学生非法侵入网吧管理系统获得3000多个网吧会员账号和密码。[12] 天津社科院的一项青少年犯罪研究调查中发现,八成网络游戏与暴力、血腥有关,经常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中有暴力倾向的比例是普通人的四至五倍。美国的一项面向200所大学的调查显示,玩电子游戏越多的学生,暴力倾向也越严重。[13] 而在大学校园里,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人身权的事例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掌握了一定网络技术的青少年出于营利等目的,故意制造病毒、侵入他人系统实施网络犯罪,[14] 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然而,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相当大比例的青少年并不以为然。例如,对宁波青少年网络行为调查的结果表明,[15] 对于黑客行为,被调查者中虽然29.7%的学生认为是不道德的,25.3%的学生认为是违法的,但也有26.7%的学生认为很了不起和自己也想试试。有26.5%的学生认为网上欺骗行为无所谓;36.3%的表示对网上抄袭行为无所谓。北京青少年研究所的研究表明,一部分青少年并不认为网上黄色信息对青少年有危害。[16] 目前,我国存在极大的青少年网络黑客、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犯罪隐患,如果不加以有效预防和积极引导而任其泛滥,给青少年自身发展和社会秩序都将带来恶劣影响。

      二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

      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成因是复杂的。从网络信息技术的特点来看,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平等性、超时空性、跨文化性等特点,都容易造成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并引发网络社会问题的出现,但网络并非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性因素。

      (一)网络不是导致青少年网络社会问题的根源性原因

      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9] 一种是工具性影响,包括上网次数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也包括上网时间以及上网内容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影响。这是一种显性影响,如果不作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无疑被人看成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罪魁祸首。一种是根源性影响,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背后隐藏着人格化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和学校环境等深层次的影响因素,互联网只是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长的非人格化的工具性影响而已。就互联网的影响而言,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为被人格化的因素发生作用的,是人格化因素转化不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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