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129(2007)04-0018-04 改革开放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虽然国家对此实施了综合治理,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从整体上看,违法犯罪人数仍然逐年增加。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比例不断升高这一基本事实中,一个“异军突起”的现象即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猛增长。据2007年全国校园文化研讨会上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为2%左右,占整个刑事犯罪的40%以上,而在青少年犯罪中,农村青少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占83.68%。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迅速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1] 一、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农村青少年犯罪既有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征,又有其自身特点。全国各地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村青少年不仅犯罪类型增多,且呈现出向低龄化、团伙帮派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案更具暴力倾向。为实施犯罪行为,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往往自制和购买火枪、刀具等凶器,作案时不顾一切,疯狂施暴,手段残忍。有的在作案后还公然开枪示威,伤害无辜,不计后果。近年来,在农村的刑事犯罪中,凶杀、抢劫、强奸、伤害及爆炸等恶性犯罪案件比例不断上升,特别是一些过去少见的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灭迹等一案多罪的混合暴力型案件,在农村青少年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明显增大。 (二)作案成员具有群体化倾向。农村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结伙犯罪发展,使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迅速提高,有的还形成了独霸一方的恶势力。这是当前农村青少年刑事犯罪变化的又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少数地方社会治安状况混乱的主要原因。其特点:一是随机性强,产生快、作案快、解体快。这种随机性表现在产生时往往是偶然相遇,一拍即合,马上行动,作案时往往没有固定目标,随意流窜到一个地方,只要有机可乘,便协作犯罪;在组织上一般没有头目、没有分工,谁发现的目标由谁组织,得逞后就地分赃,然后各奔东西。二是这些团伙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他们主要是从事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持械伤人、流氓滋扰、侮辱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开设赌场、倒卖黑枪等犯罪,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无恶不作,有向黑社会、流氓恶势力团伙发展的趋势。 (三)作案类型趋向多样化。过去,农村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传统类型:一类是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为对象的杀人、伤害、强奸等侵权犯罪;另一类是以侵犯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目前农村青少年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除常见的犯罪之外,一些过去少见的蒙面抢劫、公开抢夺、爆炸、匿名敲诈、绑票、拐卖人口、卖淫嫖娼、走私贩毒、掘坟盗墓、放火报复、投毒等新型犯罪形式已在农村出现,且有增长趋势。 (四)作案区域扩大。从作案区域看,传统的就地作案、小范围实施犯罪活动的模式已有所改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在公路、油田、矿厂旁边实施犯罪。他们往往为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疯狂破坏,盗窃铁路、矿山、油田、煤田、电力和水力设施、物资等,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农村青少年犯罪分子知道在本乡本土作案容易被公安部门排查发现,因而不论是单干还是团伙作案,都把犯罪的触角伸向异乡,小至跨村、乡,大至跨省,实行跳跃式作案,准备充分,一旦得手,便迅速逃遁,不留痕迹。在全国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出现了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乡村向城镇、内地向沿海流窜作案的新动向。 (五)作案年龄趋向低龄。农村青少年罪犯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青少年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据甘肃少管所不完全统计,“八五”初期,农村未成年犯人数比例远远低于城市未成年犯,到“八五”末期,农村未成年犯所占比例跃居第一,占54%左右,并且呈继续上升的趋势。在北京、深圳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更为严峻,比例高达70%以上。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青少年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少年儿童。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是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新问题。[2] (六)作案手段更加先进。过去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比较原始、简单、粗暴,往往对犯罪后果没有清醒认识,激情犯罪较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扒窃、顺手牵羊、挖洞、撬门锁等。然而随着各种现代设备的展示和影视作品的传播,一些较为“专业”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开始运用一些现代科技手段作案,如开车行窃、运用通讯工具诈骗、利用迷信活动谋财、冒充公安人员作案、破坏现场、搞反侦查、伪装现场、蒙面抢劫、匿名敲诈、绑票等。作案手段和方式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智能化”发展,从而变得更为狡猾、隐蔽、凶狠和残暴。 (七)性犯罪——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中最突出的问题。当前,青少年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以强奸为主的青少年性犯罪案例绝对数逐年下降,某大城市少年管教所历年性犯罪比例数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40%左右,到了21世纪初期,已不到10%。另一方面,农村青少年性犯罪比例数越来越大。据最新调查发现,在85名性犯罪青少年中,农村青少年竟有50名。他们之中,一半以上是奸污不满十四足岁的幼女。[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