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919(2007)06—0045—07 为了把握当代青少年荣辱观的知行现状,2006年夏我们对上海市21所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学8所,重点中学3所,职校2所;城区小学3所,郊区小学3所,民工子弟小学2所)的近4,000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使用专业统计分析软件SPSS11.0处理数据。为了对调查数据做更深入的分析,以寻求新时代背景下的对策,我们引入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研究成果,构建了以“人性假设”为核心内容的理论解释框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解读,以探讨在当代青少年生存背景与思想特征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应如何转变教育思路,不失时机地转移我们的着力重心,从而尽可能科学地为和谐社会培育合格的公民。 一、人性假设理论框架中的荣辱知行 人性假设的理论整合框架能从四个方面解释人的认知和行为的形成过程和发生机制,从而也能较为科学地解读未成年人荣辱观知行取向的形成背景与发生缘由①。 未成年人荣辱观的知行状态总是与人的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理性化过程联系在一起,也总是与人的理性的层次性联系在一起。这里先从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祖国、人民)、人与自然的关系来把握八荣八耻,大致可以将其归纳入以下范畴:(1)人与自我即人的自我修养:包括辛勤劳动与艰苦奋斗;(2)人与人的关系处理: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与团结互助;(3)人与社会(国家、人民)的关系处理:包括热爱祖国、服务人民;(4)人与自然的关系处理:包括崇尚科学、学习知识。 由于个体处在不同的理性发展阶段上,因此对于这涉及人类四大关系的八个方面,每个个体可能也可以出于人性不同的层次和利益取向,从而对八荣八耻的遵奉与践行有明显的差异。对于八荣八耻的遵奉践行可以在不同的人性、理性基础上体现出不同的利益取向。第一,对于自我修养的荣辱观知行,如果从利己的利益取向出发。其底线就是两个“为耻”,因为从自我的角度而言,好逸恶劳、骄奢淫逸归根结底是使自己堕落,使自身的物性极度膨胀。而如果是利他、利社会的无私取向,其辛勤劳动、艰苦奋斗的理性诉求则是自觉的。第二,对于人际关系的荣辱观,即使从利己的利益取向出发,也不能逾越损人利己、见利忘义和违法乱纪的底线,要利己就要守法、守信、互助双赢,维护公共利益,这是社会良性运行的保证,当然也是个人获取合法利益的保证。第三,对于人与社会关系的荣辱观念与行为,即使从利己的角度看,只有国家富强、人民团结、社会稳定,才能真正出现“国富民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局面,每个社会成员才能安居乐业;而危害祖国、背离人民则是整个人类都不齿的恶行。第四,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利己的角度看,也应遵循自然规律,才能不受大自然的惩罚,才能使每个人的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所以,再自私的人,再功利或死守工具理性的人,也应看到,践行、维护八荣,反对、远离八耻,是人类最基本的求真、求善之举,是与每个人的利益相通相连的。 从人的两种理性化的过程来看,大部分未成年人对荣辱问题的把握大致还停留在传统性、情感性与信念性的阶段,在其进入青年期时,受生存与经济等工具理性的影响,对相关的荣辱问题,较多从趋利避害的立场去认识和行动,这是应当予以理解的,关键在于社会在他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展开的理性化进程中,如何给予积极的引导和正面的示范。 把握了人的理性、利益取向与荣辱观的互动关系,把握了青少年的理性发展演进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与荣辱观形成的依存关系,无疑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解读调查资料。 二、未成年人荣辱观知行现状解读 根据人性假设的理论解释框架,我们对本次荣辱观调查中特别值得关注的统计资料作出以下的解读。由于这些理论假设较为前沿、新颖,我们的解读将有许多的新发现。 (一)守法:日趋成熟的理性表现 我们的调查显示,广大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遵纪守法的意识也同步上升。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现实接触面的逐步扩大,自我意识渐趋强烈,思维能力也有了质的变化,其行为的理性基础从传统性、情感性和信念性的层面逐步向工具性、价值性层面发展;其理性还较多地限于功利而实用的工具理性、被动的规范理性,对许多问题的理解以及相应的行为取向,很难体现出系统而自觉的交往理性、价值理性和真正的人文理性,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完全是正常的表现。因此,总体上说,未成年人的趋利避害的工具理性与年龄同步增长。数据显示,对于“为了不被处罚,我会勉强做些不太想做的事”、“为了避免受到法律制裁,我不会做违法的行为”、“我之所以遵守公共秩序,是因为这对每个人包括我自己都会带来好处”,对于这些为遵守规范而利他进而利己的消极理性行为的认同比例,一般都是高中生高于初中生,初中生高于小学生。特别有意思的是,未成年人对上述这些行为的认同的高比例,不在“完全同意”的选项上,而是在略有保留的“同意”这一项上,说明未成年人对这种不自觉的、他律的规范遵守的理性与行为未给予充分肯定。 然而,正是这种实用的工具理性和被动的守法意识,使得未成年人对于基本需要自律、自觉遵守的“七不”等公共规范采取了漠视的态度,而且这种漠视与年龄成正比。 如果对这里涉及到的六项有违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略作分类,则除了“在公共汽车上不买票”有明显的贪小便宜和违规特征,一经查出会很失面子并受处罚(这是明显不利己的)外,其他五项主要是直接或间接的利他行为(也不能直接利己),一般情况下以自律为主。令人惊讶的是,除了“不买票”之外,其他五项表示“不接受”和“说不清”的比例基本上与年龄成反比(见表1)。也就是说,小学生时表示不接受、是非清楚的行为,到了高中阶段后反而糊涂了乃至接受了。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群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公共道德素质不升反降。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意料之中,尚属正常;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在未成年人正式进入社会前后,对其进行更系统的教育导向和理性提升,努力培养其自觉的交往理性和社会契约理性乃至人文价值理性,以改变他们对工具理性的片面理解与低层次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