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7)11-0180-0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使乡村社会对传统有了新的需求,一些地方的宗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尽管其对乡村关系的影响力不可与历史同日而语,但对当前正处于变革中的新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影响明显增大,并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宗族复兴的原因 恩格斯曾经指出:“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1](P2)宗族的复兴,从根本上讲是源于生产力的不发达。但它与社会的转型有着相当直接的关联。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为起点,中国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急剧变革,在大大解放了生产力的同时,也为宗族的复兴提供了一定的社会背景和资源空间。 1.社会转型中基层政权组织资源动员与调控能力的普遍弱化外在地催发了宗族意识的增长。国家与社会是一种你退我进的关系。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新时期以分权为特征的农村改革的推行,使村落家庭的生产性功能得到强化。但小户经营又使很多事情单凭一家的力量无法完成。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撤出,政府对农村经济合作和公益事业的直接干预也随之弱化,相应的对村庄公共品的供给也越来越少。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原来作为乡村管理者的村干部手中掌握的经济资源大为减少,赖以维持其领导权威的物质基础受到削弱,有效的社会控制在信息传递上增加了操作的难度,正统意识形态在农村有组织的传播频度和力度减弱,从而使基层组织在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有所降低。这样一来,农民逐渐转而寻找别的关系资源来维护和表达自己的利益。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他们把依靠和寄托转移到宗族上来,在体验血缘关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的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强化了对宗族的认同。 2.宗族在农村社区的某些功能性作用的凸显是宗族组织复兴的直接动因。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农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对接不当和管理真空,并由此引发了诸如秩序混乱、保障不力等社会问题。而与之相对的是,宗族凭借其传统权威所具有的在道德、文化甚至经济等方面的功能却凸显出来。一是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互助功能。宗族间的互助由于比基层组织的救济更加温情及时而更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同。二是乡村公共秩序中的稳定功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处于非均衡劣势的农民,乏力感成为普遍的心态。而宗族往往能够给他们带来一种特殊的心理和文化满足。三是多元利益格局中的利益维护功能。这些都使农民愿意保持着以血缘关系作为生活的一个基础,持续着以血族关系决定权威与秩序的传统。 3.农村先进文化的缺位与贫乏为宗族文化的复兴提供了可能的空间。近年来,涉及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政府功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其突出。文化生活单调,以往农民喜闻乐见的戏剧不见了,电影也很少下乡。除了电视之外,农民几乎很少能够从其他渠道接触到现代文化信息。这种正规文化的空当恰好为宗族文化留下了活动的空间。因此,以往几乎消失的以祭祀祖先、婚丧嫁娶、唱族戏、舞族狮等为代表的宗族文化乘虚而入,并由个别到普遍、由隐蔽到公开、由小型化到大规模地在农村蔓延开来。也正是由于乡村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低下、社会转型中公共服务的短缺以及政府保障的遥远与有限,再加上现代文化的缺位,使沉寂已久的宗族又呈现出复兴之势。 二、宗族复兴影响下新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形成与体现 宗族一经复兴,便不可避免地对乡村社会关系产生影响。尽管如上所述,宗族在社区公共关系尤其是道德层面的人伦秩序维持中具有某些客观的正效应,但这并不能作为宗族存在的本质意义的全部理解。事实上,宗族影响下的矛盾冲突,构成了近年来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表现,成为当前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之一。 1.宗族因素刺激下的农村基层干群矛盾。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体现出来。受利益的驱动,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宗族往往会寻求正式组织的支持。在农村,村干部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干部,但是也象征着一定的权力、地位和荣誉,并掌握着全村公共资源的具体配置。因此,直接向基层组织安插自己的“代理人”,进而以此影响公共管理行为,成为宗族实现利益要求最有效的办法。也正是因为这样,在一些宗族活动频繁的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以势为主,以族画线,以亲画圈,以地画片”等现象非常严重[2](P185)。这种以族姓来建构和参与公共权力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也直接刺激着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及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 有调查表明,一些依靠宗族关系上台的村干部,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往往认为自己是族人选出来的,因而把宗族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为同族的人办好事、行方便,对他族的人则另搞一套,从而人为地造成不公,引起异族群众的不满,导致矛盾的发生。而对于那些与村级组织未能够“合二为一”,或者说村级组织中没有主要代理人的宗族,则往往采取不配合不支持的态度来对待异族村干部的工作,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狭隘利益。比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暗中向超生户通风报信,甚至提供躲避场所,帮助筹集罚款;在分配宅基地时,有的宗族要求族人不放弃临近的责任田,无论调地条件多么有利,就是不服从。即使是修桥筑路、水利维修等公益性事业中的集资筹粮,也往往是能拖就拖。而一旦异族主导的村组织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就借机责难闹事,散布流言飞语,挑拨离间,甚至组织煽动本族群众谩骂殴打干部,冲击围攻村级组织,严重破坏基层干群关系的和谐。当然也应当指出,这种宗族性的人民内部的基层干群矛盾,并不一定都呈现显性态势,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使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变形和抵制,导致乡村社会风险程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