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正义及其可能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通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全球环境正义是全球正义理念在全球环境事务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是在全球范围分配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重要指导原则。本文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基础,首先分析了全球环境正义的分配内容及其基本原则,继而从资源禀赋的偶然性、全球原初状态、全球合作体系三个角度为全球环境正义提供了初步证明,最后简要分析了实现全球环境正义的两个战略及实现全球环境正义的三个责任主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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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正义是随着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而逐渐引起公众和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话题。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爱渠事件”和“瓦伦抗议事件”①。这些事件促使人们开始调查和研究环境负担(environmental burden)与收入、种族之间的相关性。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官方和非官方研究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在美国,有色人种和低收入阶层承受的环境负担要远远高于白人和富人。从环境正义的角度看,有色人种的这种遭遇属于典型的环境不公正(environmental unjustice)。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人们愈来愈多地了解和认识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负担在全球范围内的分配也是不成比例的。发达国家不仅较多地分享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而且还通过产业转移、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有毒有害废弃物填埋场等方式,使发展中国家较多地承受了全球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负担。因此,当人们把正义的视野从国家层面扩展到全球层面时,全球环境正义便自然而然地成了环境正义的重要主题。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公平地分配全球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如何确认全球环境正义的内容及其原则?全球环境正义的伦理基础是什么?在尚不存在全球政府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实现全球环境正义?本文拟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基础,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全球环境正义的内容及其原则

      从环境正义运动兴起的历史可以看出,环境正义关注的主要是环境恶物(environmental bads)和环境善物(environmental goods)的分配。所谓环境恶物,指的是环境中被评价为具有负价值或零价值的部分,如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被污染的河流和土地,森林和物种的减少,臭氧空洞,全球变暖等。环境善物指的则是“环境中被赋予正面价值的部分”,如清洁的空气、未被污染的河流、珍稀动物、赏心悦目的自然景观、舒适的居住环境等②。环境恶物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增加了人们的生活成本,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善物则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减低了人们的生活成本,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善物,因其为人所欲,而成为一种利益;环境恶物,因其不可欲,而成为一种负担”③。

      在罗尔斯正义论的意义上,环境善物和环境恶物能否成为正义分配的对象呢?在《正义论》中,我们还看不到可以把正义的两条原则应用于分配环境恶物与环境善物的直接论据。罗尔斯确认的需要用正义原则来加以分配的基本的社会善有四种: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或自我价值感)④。这里,我们看不出社会善与环境善之间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不仅如此,与环境具有较密切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健康——也被排除在社会善之外:“别的基本善像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都是自然赋予的”,属于自然的善,而非社会的善⑤。尽管如此,我们仍可以找到三条间接的理由,把健康纳入社会善的范围,从而为把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应用于环境恶物与环境善物的分配提供间接的理由⑥。

      第一,健康与政府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医疗保健政策)具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医疗保健是基本的社会制度之一,直接受控于社会的基本结构。预防保健经费是医疗机构直接分配的对象。对不可治愈的残障人的护理是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食品与药物的安全取决于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因此,健康部分地是由社会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社会善。由于污染与环境退化(它们的出现与制度安排密不可分)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和一般福利,因而,对它们的分配应遵循正义的原则。

      第二,“机会的公平平等”是基本的社会善之一。如果某些自然资源枯竭了,那么,人们改善或维持其生活方式的机会就将越来越少。要想使社会和个人拥有较多的选择机会,我们就必须控制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公平地分配那些决定或影响着人们实现其生活理想之机会的环境善物。

      第三,作为社会基本善的自尊包括两个方面:(1)“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价值的感觉”,他相信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值得努力去实现;(2)一个人“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⑦。很明显,一个人要想对其实现自己生活计划的能力抱有信心,那么,一个基本健康的身体对他来说就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人往往很难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他对自己存在的价值就会怀疑或打折扣。此外,自尊离不开他人的赞扬和肯定,“我们的自尊通常依赖别人的尊重。除非我们感到我们的努力得到他们的尊重,否则我们要坚持我们的目的是有价值的信念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很困难的”⑧。如果社会对人们所遇到的那些可通过保健措施予以解决或预防的健康问题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那么,这反映出来的就是社会对这一部分人的不尊重;这种不尊重会损害人们的自尊。

      总之,由于人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他们对作为社会善的机会和自尊的分享,而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又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健康,因而,对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分配应当遵循基本的正义原则。在其后期著作中,罗尔斯则意识到了把与健康有关的医疗保健纳入正义领域的必要性,并提供了两个重要的理据,使得我们可以把正义的两个原则应用于对作为医疗和保健的基本社会善的分配。

      第一,权利理据。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罗尔斯明确指出,“医疗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我们既是政府所提供的私人性的好处和服务(如健康保健)的受益者——这些好处和服务是我们有权利获得的;同时,我们也是政府提供的(经济学家眼中的)公共善(如确保公共健康的措施——如清洁的空气和未被污染的水等)的受益者。所有这些项目都能够(如果必要的话)包含在基本善的指标之中”⑨。因此,直接决定人们身体健康状况的医疗保健,属于需要用正义原则来加以分配的基本的社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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