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8)09-0045-05 共同责任原则的提出是阿佩尔的对话伦理学(Diskursethik)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本文主要介绍共同责任的基本内涵及其证成,并进而指出共同责任是原初的责任,以及共同责任既是集体负责又是自我负责。在此基础上,本文最后还将简单讨论这一原则的意义,尤其是其对责任伦理学的推进意义。 一 共同责任的内涵及证成 阿佩尔有关共同责任的思想贯穿于其对话伦理学的思想脉络之中,因此要澄清这一原则的内涵及其证成必须回到阿佩尔的整个对话伦理学思想,尤其是其道德论证两阶段论。阿佩尔道德论证的第一阶段称为道德的终极奠基。终极奠基首先针对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的问题,即道德规范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问题。阿佩尔驳斥了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他认为道德规范可以被理性地论证,能够得到所有相关者作为讨论者的一致同意的道德规范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规范。与哈贝马斯一样,他由此论证了程序性的对话原则,该原则就是:只有那些能够得到相关者作为对话者在对话中的一致同意的规范才是有效的。①阿佩尔进一步认为,程序性的对话原则同时包含了普遍有效的有实质内容的基本道德规范。他认为,对话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就是基本的道德原则。 这里有必要先解释一下何谓对话,何谓对话的可能性条件以及何谓对话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对话伦理学所说的对话(Diskurs)指的是纯粹以沟通为导向的对话,即通过对话对一个事实的认定和问题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意见。对照哈贝马斯关于交往行为和策略性行为的区分,这属于交往行为,是理想的对话,或对话的理念,它搁置了实际解决问题的压力。为了区分对话伦理学的对话概念与一般理解的对话,阿佩尔等人也经常使用diskursives Argumentieren,argumentativer Diskurs(可勉强译为对话讨论,论辩性对话)等表述。对话并不是简单的一群人在一起,一人说几句话,或者各自对一件事情发表看法,对话成为真正的或有意义的对话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几个人进行对话,大家得相互懂得对方说的话,能够理解对方的话所要表达的含义,都预设了对方说的是其实际的想法,是其认之为真的观点,都预设彼此把对方看成是平等的对话者,彼此可以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提问和评论,可以同意或者反对对方的观点,等等。这就是哈贝马斯有关四个有效性要求(可理解性,真诚性,内容的真理性,规范的正确性)所表达的观点,②同样也是阿佩尔的出发点。哈贝马斯所阐述的对话的有效性要求包含规范性的内容,比如真诚(不说谎)、承认其他讨论者的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阿佩尔另外指出,对话的可能性条件还包含了对话者共同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义务,因为对话以实现沟通为目的,而每个对话者表达的都只是自己认之为真的观点,对话的意义就在于相互指出问题,相互纠正并扩展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这就是阿佩尔所说的共同责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阿佩尔共同责任原则的一个方面,后面还要谈到另一个方面。 这里我们可以问:为什么对话所预设的共同寻求认清和解决问题的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责任?这个问题推广开来就是:为什么对话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能够被看成是基本的道德规范?这也是针对对话伦理学的主要诘难之一,维尔默(A.Wellmer)就曾经指责阿佩尔任意地把皮尔士意义上的研究共同体扩展为交往共同体,进而把对话这一特殊活动方式的规则看成是一般的道德规范。③ 对此,阿佩尔的论点是对话不是某种特殊的活动方式,而是人类实践的不可后退(unhintergehbar)的境遇。阿佩尔同意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先天交往共同体的观点,④指出人的任何实践活动总是已经承认了以语言为媒介的对话以及作为意义和有效性机构的无限制的交往共同体。在这一点上,阿佩尔的学生伯勒尔(D.B
hler)后来提出一个“伴随对话”(begleiteter Diskurs)的概念比较有解释力。所谓“伴随对话”就是说人的任何实践活动总是伴随着一个人作为实践者和作为对话者的对话。⑤简言之,实践者总是同时要对自己的主张和意愿进行辩护,这种辩护尽管可能只是表现为一种思想活动而不是与他人展开实际的讨论,实践者都已经显示了其同时作为对话者的角色,即对话不是一个任意可进可出的特殊的语言游戏,退出对话讨论意味着一个人自我认同的丧失。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追问为什么对话的规范性条件就是基本的道德规范,因为尽管我们承认对话是人类活动的不可后退的境遇,但对话伦理学所说的对话是理想的对话,是对话的理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著名的黑格尔学者伊尔汀(Karl-Heinz Ilting)就因此批评阿佩尔混淆了生活实践的条件和对话的条件。⑥阿佩尔在回应中指出,实际的生活实践诚然总是有行动的压力,总是需要妥协和策略性的行为,但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不能还原为实际被承认规范和实际的道德习俗。⑦实际被承认的规范不能排除是一种策略性的一致同意(比如匪帮的共同约定),而实际的承载了各种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道德习俗的有效性恰恰有待经过理性自主性的检验,康德已经指出,道德是理性的自我立法,是可普遍化的绝对命令,阿佩尔只是把可普遍化的标准的掌握者由康德的绝对主体修正为交往主体,从而论证了对话是检验和建构道德规范的最终和唯一途径,对话自身的可能性条件所包含的规范内容可被看做基本的道德规范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