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8)09-0039-06 尽管达尔文(Charles Darwin)的进化论(自然选择论)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遭受各种激烈的批评乃至攻击,但却很少有人能够否认,它属于所有时代影响最为深远和最富有成果的自然科学理论。它的影响远远超出了生物学的领域而进入哲学领域。进化伦理学就是进化运用于伦理学的一项重大的哲学认识成果。 从进化伦理学本身的“进化史”来看,不是别人,恰恰是达尔文本人从进化论出发对道德现象所做的思考,构成了进化伦理学的进化史的开端。在《物种起源》(1859)一书出版之前,达尔文在19世纪30年代的一些笔记当中,就有了有关道德进化的思想。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出版于1850年的《社会静力学》一书,同样对人类如何适应“社会性状态”,做出了一种伦理的思考,把“公正”等道德原则作为人类展开社会生活的伦理前提。达尔文本人还在1871年出版的《人类的由来》一书中,系统地探讨了道德感(良心)乃至人类自由意识的起源。紧接着,一大批支持达尔文理论的思想家,如托马斯·赫胥黎(Thomas Henry Huxley)、克鲁泡特金(P.A.Kropotkin)等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进化伦理学构思。可以说,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进化伦理学实际上已经取得丰硕的成果。① 20世纪以来,由于进化伦理学一度被贴上了主张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标签,加之社会达尔文主义与欧洲中心主义、种族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难以划清界限,以致于西方伦理学界对它有所冷落。但即使如此,在20世纪的上半叶,人们还是可以从居盖扬(Jean-Marie Guyan)、H·柏格森等人的生命哲学伦理学、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伦理学、W·詹姆士和J·杜威的实用主义伦理学中,看出达尔文进化论的深刻影响。另外,J·赫胥黎和康拉德·瓦丁顿(Conrad Waddington)等人则总结并延续了托马斯·赫胥黎等人的工作。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方面是康拉德·洛伦茨(Konrad Rorenz)等人的动物行为研究,另一方面是威尔逊(Edward Osborne Wilson)、道金斯(Cliton Richard Dawkins)等人提出的社会生物学,加上进化博弈论作为精致的方法论工具的问世,共同为一种面向进化的伦理学构想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使得进化伦理学的研究达到了高潮。当代西方出现了许多新的进化伦理学构想,在其内部和整个哲学伦理学范围引发了各种激烈的争论。 人们可以在一种极为宽泛的意义上界定进化伦理学,也就是把它理解为一种道德进化论,理解为进化论运用于伦理学的尝试。如此,则形形色色的进化伦理学构想就大致统一起来了:它们都试图用进化论或自然选择论来描述和说明道德现象。②然而,进化论或自然选择论这个概念本身就存在着歧义,因为人们可以从个体选择、群体选择和基因选择等不同层次做出理解,这就决定了进化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进化论,从一开始就存在内部差异,它体现了进化思想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另外,进化伦理学除了对道德现象做出描述和说明,还具有一个规范的维度,它具有维护乃至提出新的道德价值规范的任务,于是,它便很容易遇到如何从进化的事实过渡到规范层面的“应该”这个重大问题,以及由进化的事实引出怎样的价值规范的问题,不同的进化伦理学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很不相同的,甚至存在尖锐的对立。 一 利他主义与道德的等同:各种进化伦理学构想的共同特点 尽管进化伦理学的具体构思形形色色,但是几乎所有的进化伦理学家(从达尔文到当代立足于社会生物学的进化伦理学家们)都在此点上达成了一致:试图对利他主义做出一种生物学说明。这是所有进化伦理学家的统一的研究纲领。依此,道德往往被等同于利他主义,这也是各种进化伦理学构想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 进化伦理学家所考察的利他主义是有层次的,各种利他主义形式构成了一个进化的序列。就范围而言,利他主义从家庭开始,经过社群、部落、民族、国家,不断泛化,最后进化出对于人类的普遍的博爱,乃至对于其他动物的“泛爱”。就性质而言,最初的利他主义,往往是与自私相混杂的带有互相利用性质的“互惠利他主义”,然后发展到并不得到直接回报的“间接利他主义”,最后才发展出完全不求回报的无私而普遍的利他主义。 道德和利他主义的这种等同,虽然并没有得到进化伦理学代表的论证,然而它确实是可以理解的。进化伦理学是一种面向生物学的伦理学,因而势必突出人和动物之间的共同性。因此,只要涉及到道德,进化伦理学家便首先寻求动物中的“似道德”行为。在这个时候,他很快就遇到了一大堆动物的行为方式,它们有可能很容易就被解释为“利他主义的”。其范例是哺育行为和报警呼号。事实上,威尔逊和道金斯等人作为社会生物学家,更多地在关注动物的利他行为,尽管他们也把人的利他行为并入其中。 当然,他们这种做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哲学规范伦理学家的一种质疑:如果仅仅从行为方面去界定道德,则何以理解人类道德的特殊性?人们会批评说:在行为层面,一种通过喊叫向捕食者附近的同伴发出警报的鸟儿,跟一个在危险中舍身保护战友的士兵,其区别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人类道德特殊性并不在于行为方式的一种确定的法规之中,而在于这类行为借以得到评价的规范的法规之中,人类道德不可还原为事实行动,而是包含反思和评价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