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圣”“君”立法思想及其法伦理意蕴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启勇,贵州民族学院副教授、博士。(贵阳 550025)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先秦儒家看来,只有先王与君主才拥有立法权。在理想层面上体现为“先王以明罚敕法”,在现实层面上体现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在矫正层面上体现为“暴君放伐”。先秦儒家认为,只有先王与君主所创制的礼法才是良法,而暴君所创制的礼法则是恶法。因此,从法律伦理角度看,所谓“圣王立法”、“法自君出”和“暴君放伐”思想,不仅彰显了先秦儒家立法主体的伦理品格,而且包含有“恶法非法”的良法论思想。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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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 222/B 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8)10-0043-06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①体现首先表现在立法权上。近代西方大讲“天赋人权”,而我国古代则鼓吹“君权神授”。“君权神授”必然要求君王作为立法的主体,人民没有立法权,也没有司法权,只是法律治理的对象。在先秦儒家看来,只有先王与君主才具有立法权。在理想层面上体现为“先王以明罚敕法”,②在现实层面上体现为“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先秦儒家认为只有先王与君主所创制的礼法才是良法,而暴君所创制的礼法则是恶法。因而,从法律伦理角度看,所谓“圣王立法”、“法自君出”和“暴君放伐”思想,不仅彰显了先秦儒家立法主体的伦理品格,而且包含有“恶法非法”的良法论思想。

      一、理想层面:圣王立法

      在礼法的人性根基上,先秦儒家主张人性具有同一性,但在立法层次上则明显将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被赋予创制礼法使命的先王、圣人、君王;二是被动地接受礼法治理的臣民、众庶。儒家主张效法先王之法,认为作为理想法的先王之法是国家现实法的根据,现实的礼法制度皆源于先王圣人的制作。

      在思维模式上,儒家的制度理想一直是以“托古”的方式来展开的,在理想层面上把国家立法权交给了先王或圣王。《国语·楚语上》云:“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国有都鄙,古之制也。先王惧其不帅,故制之以义,旌之以服,行之以礼,辩之以名,书之以文,道之以言。”在儒家看来,先王都是大德大智的圣人,一方面,凭着他们的睿智,所制定的法律一定是最完美的良法;另一方面,他们本身道德完美,一定会自觉遵守法律,具有带民守法的示范效应。

      孔子对尧、舜、禹等先王崇敬至极,对其所创制之法推崇备至、赞叹不已。对于舜,他说:“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论语·泰伯)对于禹,他说:“禹,吾无间然矣。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致美乎黼冕,卑宫室而尽力乎沟洫。禹,吾无间然矣。”(论语·泰伯)特别对于尧,孔子更为推崇,他说:“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论语·泰伯)何为“焕乎其文章”?朱熹注曰:“焕,光明之貌。文章,礼乐法度也。”由此可见了,孔子不仅赞赏尧舜禹等先王的高尚人格,同时对先王所制定的礼法亦极为推崇。但从根本上说,孔子主要还是推崇西周之礼法制度,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

      孟子法先王的主张甚为鲜明,与孔子一样,其所法之先王是尧、舜、禹、汤、文王、武王、周公。孟子深信古先王圣人所立的礼法制度是尽善尽美的,可为后起君王效法的楷模。他引《诗经》说:“‘不愆不忘,率由旧章。’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孟子·离娄上)又以类比之手法说:“为高必因丘陵,为下必因川泽,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孟子·离娄上)“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孟子·离娄上)

      不仅如此,孟子还认为小国应该效法大国之礼法,“师文王,大国五年,小国七年,必为政於天下矣。”(孟子·离娄上)不效法先王之法,“事君无义,进退无礼,言则非先王之道者,犹沓沓也。”(孟子·离娄上)那么,孟子所言说的“先王之法”包括哪些方面呢?萧公权先生认为,“考孟子所称先王之法似以井田、世禄、庠序三者为主。”③孟子认为这些制度是古代所通行的,非如孔子所尊之周礼。我们认为,孟子所言“先王之法”所包括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民本”、“孝弟”、“人伦”、“立贤”、“发政施仁”等,其核心是法先王的仁政。他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公孙丑上)即法先王实行仁政,就可大治天下。这是孟子法先王的精义所在。

      荀子既“法先王“也”法后王“,看起来是一个矛盾,其实是一致的。从思想根源上看,先王与后王是以时代来划分。孟子有言:“先圣后圣,其揆一也”。(孟子·离娄上)荀子的先王与后王是以周代来划界的。他说:“道过三代谓之荡,法二后王谓之不雅。”(荀子·儒效)“二”即“背离”或“两样”之义。“后王”实指三代的禹、汤、文王、武王和周公。“先王”则指包括尧舜在内的“五帝”。从荀子的整个思想体系来说,其基本倾向还是法后王,他认为先王时代久远,事迹简略,不如后王粲然可靠。他说:“圣王有百,吾孰法焉?故曰:文久而息,节族久而绝,守法数之有司极而褫。故曰:欲观圣王之迹,则于其粲然者矣,后王是也。”(荀子·非相)可见,法后王是为了法先王,只有通过法后王才能实现法先王的目的,法先王才是最高的目标。故将后王与先王联系起来,其实是从其因革关系中吸取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历史经验。

      荀子认为,先王之法的主要内容即是礼法,礼法是由先王首先创制的。他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可见,在荀子看来,先王作为立法的主体是不容置疑的。他从历史的维度强调先王制礼,赋予礼乐制度以绝对权威。因为先王是过去美好历史的象征,也是后世人们所敬仰的对象。社会越是动荡与混乱,人们生活的处境越是艰难与困苦,人们对先王的崇拜就越强烈与虔诚,先王的历史地位也就越神圣与崇高。荀子正是借助于先王的神圣与权威来论证礼法的权威性与崇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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