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伦理的三重语境

作 者:
曹刚 

作者简介:
曹刚,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程序伦理是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特征,它不但关注道德决定的实质性内容,而且关注做出决定过程的独立价值和道德意义。传统伦理学不具有程序伦理的特征,因为,程序伦理之“程序”特指现代程序,即不只强调程序的过程性特征,还强调程序的交涉性特征。程序的交涉性特征赋予了程序一种价值倾向,即所谓正当的程序。可见,程序伦理是特定语境中的伦理学理论,我们把这个语境规定为道德的集体决策、道德难题的解决和个体权利的保护三个方面。由于应用伦理学是侧重于研究和解决当代社会决策中的道德难题的伦理学理论,因此,应用伦理学是具有程序伦理特性的伦理学理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字号:

      应用伦理学的根本使命是为人们走出道德困境提供指引。但由于当代社会道德难题的特殊性质,应用伦理学对道德难题的解决,需要借助集体的道德决策,运用综合的道德推理,确认权利的边界。这使得应用伦理学具有有别于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特征,即程序伦理的特征。

      一、集体决策与程序伦理

      传统伦理之所以不具有程序伦理的特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侧重于研究个体的道德选择问题。我们可以以义务论和功利论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义务论讲善良意志,讲道德动机,不讲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过程和步骤。这种强调人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强调人的精神境界而不是人的普遍权利的道德观念,难以和具有形式性和结构性要素的程序结合起来,因为个体的道德选择属于灵魂世界,其在本性上是排斥程序的,所以,传统的义务论不是程序伦理。功利主义只讲结果,也没有给程序以独立地位。早期功利主义是行为功利主义,这种功利主义只给出了最高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它直接用功利来判断行为本身,却没有给出达到功利最大化的方法。针对其弱点,准则功利主义用功利来判断价值原则,再用价值原则指导行为本身。准则功利主义主张,在行为选择时,直接诉诸价值原则,在多个道德规范A、B、C的有效性面前,通过慎重的价值权衡,最后选择规范A,这是因为做了由规则A所规定的事情,其行为所产生的总体效益要大于按照规则B或C行事所产生的效益。可见,准则功利主义在可能的限度内,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指出了可行的步骤,使得程序和实体有了一定意义的区分。但由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思维,使得程序成为不具有任何内在价值的工具,程序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因此,对程序有所规定的程序伦理并无寄生之处。与此不同,现代境遇伦理学号称是所谓的程序伦理,但仍非严格意义上的程序伦理。弗莱彻在《境遇伦理学》中称其伦理学是“是基于境遇或背景的决策方法,但不企图构建体系”。他说:“基督教境遇论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从(1)唯一的律法——上帝之爱出发,到(2)包含许多多少具有可能性的‘一般规则’的宗教与文化的教训,再到(3)决断的时刻,具体境遇中的应负责任的自我在其中判定教训能否服务于爱。”[1](P3)弗莱彻要求行为者在面临各种境遇时,要根据“上帝之爱”,现实地作出道德决定。因此,境遇伦理学方法是一种作出道德决定的程序。但在我们看来,由于境遇伦理学过于注重个体道德选择的情境性,其方法本质上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具体分析,因此,弗莱彻所谓的程序亦非现代意义上的程序。换言之,对个性化情境的强调,排斥了对程序伦理的进一步考量。

      只有当道德决策是一种集体的决策时,程序伦理才有可能。在这个意义上,真正谈论程序伦理的还是首推罗尔斯。罗尔斯在其哲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就提出了程序概念,他的第一部出版物的标题就是《伦理学决定程序纲要》。后来,罗尔斯关于程序伦理的思想具体体现在他关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假设中。“无知之幕”的假设无疑是为多元主体的道德决策提供公平的环境,而“原初状态”的假设无疑就是一个理想环境下的集体决策过程:其一,多元决策主体是在排除了各种可能影响到其公平选择的有关信息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其二,多元决策主体是在其道德能力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其三,多元决策主体是在“互不偏涉”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其四,原初状态的基本条件为多元主体所“共知”,是能为每一个人所共同接受的、最具普遍性条件。可见,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和建构了程序伦理的思想,都是以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换句话说,程序伦理是在集体决策的语境下被引入伦理学的。

      应用伦理学之所以具有程序伦理的特征,恰恰就在于它关注的是集体的道德决策。应用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只关注个体的道德选择不同,它更关注集体的道德决策。当道德决策是集体的决策时,因为要协调不同参与者的不同理论观点和不同利益立场,消除多元决策主体的道德分歧,才需要具有过程性和交涉性特征的现代程序的保障。过程性是程序的一般性特征,是指从程序的开始到最终的结果是一个参加者之间的互动过程,其间的每一个步骤都具有各自的结构和功能。交涉性是程序的现代性特征,正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和立场的分歧和冲突,交涉才是必要的。交涉性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不同参与者,意味着对参与者主体地位的尊重,意味着参与者的平等对话。可见,交涉性是现代程序的价值性特征,正因为如此,当道德决策涉及多元主体的决定过程时,现代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具体说来:

      其一,现代程序有利于解决由于事实判断分歧而导致的道德难题。由于道德难题往往是因为无法普遍认同某一事实判断而产生的,因此,解决事实判断的分歧就是解决道德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应用伦理学的领域里,解决事实判断的分歧在两种意义上需要借助于程序。一是通过程序确认相关事实。在这里,程序和事实是外在的工具性的关系。譬如,医学伦理委员会就可规定严格的事实审查程序,对生物科技研发的全过程作详细记载,建立伦理文档,定期更新数据库,对相关人员公布事实信息,就可有效地避免参与者对事实判断的分歧,从而解决由此引发的道德难题。二是通过程序建构事实真相。在这里,程序和事实是内在的关系。既然道德判断中的事实是表述的事实,事实判断不能免于“先见”的影响,那么,多元主体间产生事实判断的分歧就是自然的,事实真相的获得就必然依赖于主体间对事实判断的认同,而认同事实判断的关键又在于对相关信息和证据的共同接受。被共同接受的信息和证据必定是充分的和有效的,其中有效的信息是指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信息。如通过不人道的、不合法的方式采集的信息就是无效的,不是通过公开的途径提交或传达的信息是无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真相的获得不但需要通过程序的途径,而且本身也需要程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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