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将超道德的行为混同于道德义务会导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实践中会引起种种弊病。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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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8)05-0062-06

      在日常的道德生活与道德评价中,由于超道德的行为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我们很容易将超道德的行为和道德义务相混淆。混淆二者的区别,将超道德的行为当作道德的义务,不仅会使人们忽视对自己生命、利益和家庭所具有的初始义务,而且也会使日常道德要求的力度超过了人们所能承受的程度,从而导致日常道德教育的无效。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会贬低英雄行为的价值与崇高。因此,从理论上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不仅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有成效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也具有启迪的意义。在西方,尽管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之间的区别在神学家中很早便有讨论,但引起西方哲学家的重视也只是最近的事情。①本文拟(1)从学理上阐明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2)着重分析什么是超道德的行为以及超道德行为与超道德要求之间的区别;(3)探讨是否有将超道德的行为合理地视为道德义务的情景与条件;(4)分析无条件地将超道德的行为视为道德义务的做法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病。

      “义务”一词的含义之一是指“道德上应尽的责任”。“道德义务”可以定义为道德上带有强制性的应尽的责任或要求。所谓“道德上带有强制性”的意思是指:任何违背了道德义务的行为都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亦即不道德的行为,因而道德上都应受到人们的谴责。道德义务通常是指否定性的(negative)义务,即不要伤害他人,不要侵犯他人的利益的义务。道德义务也包括一些肯定性的(positive)义务,即帮助他人的义务。比如,当行为主体无须付出太大的代价(比如打个电话报警)就可以阻止伤害行为发生的时候,道德往往要求行为主体必须这样做。②

      超道德的行为(supererogation)指的是超出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超道德的”(supererogatory)一词的英文解释是“beyond the call of duty”(“超出义务要求的”)。该词最早出现在拉丁文的《新约全书》中。③在罗马天主教的传统中,超道德的行为指的是超出上帝要求的行为。《新约全书》“歌林多前书”第7章中表达了这样的思想:每个人都有选择结婚的自由,但如果选择保持独身以更好地侍奉上帝则是更好的高尚的行为,后者被神学家视为超道德的行为。④超道德的行为有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主体道德上没有义务非得采取这样的行为。换言之,行为主体不采取这样的行为道德上是可允许的。第二,这样的行为是有价值的行为,值得赞美和歌颂。⑤超道德的行为往往也是英雄式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但超道德的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一旦我们将这些英雄式的行为视为道德义务,它们就成为了超道德的要求。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比如,一位路人没有给乞丐零钱。他的行为不为道德要求所禁止(即路人并无道德义务必须对乞丐行善),因此,他的行为道德上是可允许的。通常只要没有违背不伤害原则的行为道德上往往都是可允许的。我们一般不会对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从道德上大加赞赏,但也不会从道德上加以谴责。

      要想了解什么是超道德的行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我们究竟有哪些应有的道德义务。任何义务或责任都预设了人的某种权利,反之亦然。例如,保持社会公平的义务预设了每个人有要求公平对待的权利,反之亦然。人有两种最基本的权利,即生命权与财产权。每一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按照康德的说法,每个人(包括其生命)的价值都是自有的(intrinsic),都是目的自身,不依赖于其他的目的而存在⑥。换言之,一个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可比拟的,我们不应当因为某种其他的目的而否定或侵害这种权利,我们不能将一个人的生命仅仅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朱迪思·汤姆森在其著名的“器官移植”的例子中已经说明了这一道理:我们不能牺牲一个无辜人的生命去拯救另外五个人的生命⑦。每个人的生存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也没有权利代表他人要求一个人为了他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对这个人的不公⑧。一个人的生存的权利蕴涵着自己和他人的否定性和肯定性的义务。否定性的义务是不能伤害他人生命,尤其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来满足自己或自己所爱之人的要求(包括挽救自己或所爱之人的生命的要求)。当一个人在紧急情况(比如地震的情况)下,为了自己逃生而有意将别人推倒,以他人的生命来换取自己生命,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亦即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不许伤害他人生命的义务。肯定性的义务则是当无须付出太大代价之时一个人有帮助他人生存的义务。这里“无须付出太大代价”是一个重要的限定性条件,以便和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利不受侵犯的否定性的义务一致。任何义务或要求一旦超出了这一肯定性义务所包含的限制性条件,都可视为超道德的要求,有时甚至可以视为不合理的要求。试想:当你的邻居提出为了挽救他的孩子的生命希望你捐出你自己的心脏的时候,你能够认为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吗?即使他所要求的不是你的致命的器官,而是非致命的器官(比如肾),这样的要求恐怕都无法视为理所当然。事实上,任何违反自愿原则而提出这样的要求都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违反了不许伤害他人生命的否定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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