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35(2008)04-0001-06 一 案例“树木”及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伦理:概念与案例》一书中有一个名为“树木”的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工程师凯文·克利林(Kevin Clearing)是维登特县(Verdant County)公路委员会的工程管理人员,维登特县公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县道路的安全。在过去的10年间,维登特县的人口增加了30%,这导致该地区许多二级公路交通流量的增加,有一条3英里长的森林车道的交通流量在这段时间内增加了一倍多,而它仍是一条两车道的公路,是通往县城的主干道之一,该城是一个拥有6万多人口的商业中心。 在过去的7年间,每年至少有一人死于车祸,而车祸是由于汽车撞上森林车道两旁的密密麻麻的树木造成的。这里还发生过许多其他事故,如车祸致残、汽车和树木被毁,有些树木太靠近道路了。由于未能充分地维护这条3英里长的道路的安全,有两起针对公路委员会VCRC的法律诉讼。但是,两起诉讼都被驳回,因为驾驶者都远远地超过了每小时45英里的速度限制。 VCRC的其他成员对凯文·克利林施加压力,要求他拿出一个森林车道交通问题的解决方案。他们担心安全问题,也担心VCRC总有一天会败诉。克利林现在有一个计划——拓宽道路。不幸的是,这需要砍掉道路两旁30棵健康的古树。 VCRC接受了克利林的计划,并向公众公布了这一计划。于是,一个民间环保团体就形成了,并对此提出抗议。该团体认为,“这些事故是粗心的驾驶员的过错。砍掉树木来保护驾驶者免受他们自己的疏忽之苦,意味着人类的‘进步’而破坏我们的自然环境。现在是扭转这个观念的时候了。如果司机不谨慎驾驶,那么就起诉他们。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让我们保持我们周围的自然美景和生态完整吧。” 就这个问题,表明双方观点的大量信件登载在《维登特时报》上,在当地电视上,这一计划引起激烈的辩论,民间环保组织 向VCRC递交了一份由150位当地市民 签名的要求保护树木的请愿书。[1] 在上述案例中,工程师凯文·克利林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不顾民间环保组织的意见,选择砍掉30棵古树来拓宽道路以保证减少驾乘人员的死亡,还是谨慎地听取环保组织的意见,认为古树不是造成驾乘人员死亡的根本原因,应该得到保护?如果他持有的是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那么,他就会从人类的利益出发,由关怀人类排斥对动植物的关怀,从而毫不犹豫地选择支持砍伐古树;如果他持有的是弱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在关怀人类的利益的同时,会考虑砍伐古树对人类的影响,也即他会考虑保护古树,但这种古树的保护不是由于古树自身值得保护,而是保护古树为了人类,由于在该案例中对古树的保护似乎对人类没有多大影响,因此他可能就会选择砍伐古树;如果他持有的是动物解放/权利论,那么,可能会认为古树由于没有动物的意识、感觉、记忆、知觉等特征,所以它也就没有固有价值,可以不被当作目的,而当作工具来使用,结果是对此不加保护;如果他持有的是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那么,他会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问题,结果可能有两个:一是可能会认为,即使砍伐古树中的30棵来加宽道路,也不会破坏森林的生态环境,而同时又避免了人员伤亡,可以砍伐这30棵古树;二是可能会认为,砍伐古树中的30棵来加宽道路,会破坏森林的生态环境。此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尽量想办法不砍伐古树。 上面的例子及有关工程师凯文·克利林的选择假设表明,工程师的伦理观念对于工程师环境保护的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工程师持有什么样的环境伦理观念,采取什么样的选择,才能够既保护古树又避免交通事故,既被环保组织或公众接受又被VCRC认可?保罗·泰勒(Paul W.Taylor)的生物中心论有助于工程师对此问题深入思考并做出抉择。 二 泰勒的生物中心论与工程师环境伦理抉择及困境 生物中心论的始作俑者应是美国思想家阿尔伯特·史怀哲(Albert Schweitzetr)。他主张“敬畏生命”,[2] 指出所有生命都是神圣的,植物和动物是我们的同胞,每一个生命都是一个秘密,每个生命都有价值。而且,生命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我们的生命来自其他生命,如果我们不能随意毁灭人的生命,那么,我们也不能随意毁灭其他生命,我们要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满怀同情地对待生存于自己之外的所有生命意志。“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值;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阻碍生命发展”。[3] 这种思想被保罗·泰勒(Paul W.Taylor)所推进,并在其基础上构建了一系列相应的道德原则以用于日常生活实践之中。 泰勒认为,“类似于树和原生动物的有机体并不是具备意识的生命……然而它们本身有一种善,围绕这种善,它们的行为被组织起来。”[4]122 这段话给我们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本身有一种善”,即自身的善(good of being)是什么?① 二是自身的善有何具体体现?三是人类与生物这种自身的善有何关系?概括泰勒的思想,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分别如下: (1)生物自身的善当作是它不断地全面发展自身的生物力量,它的善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认为是它的强壮和健康。 (2)生物自身的善具体体现于“拥有任何一种与环境融洽相处的、并因此保护自身存在的能力,这些能力贯穿于其物种正常的生命循环的各个阶段。”[5]10-11 泰勒就认为,无论动物还是植物,无论是有知觉的还是无知觉的,“它的内在功能与外在活动一样都有目的导向,具有不断地维持有机体的存活时间的趋势,并且自身能够成功地完成这些生物运作,由此它生养繁殖,并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4]121-122 就此,生物自身的善应该就是这种内在功能和外在活动的目的导向的体现。 (3)人类与生物这种善之间的关系就是:这种自身的善能够被人类对其产生好的或坏的影响,即能够损害或增益其利益。在此基础上,他得出结论:如果我们能够不借助于其他事物而言说对一个事物产生好或坏的影响是有意义的,那么这样事物就有其自身的善。简而言之,凡能够被损害或能够获得利益的事物都有其自身的善。“每一生物、物种和生命群体都具有其自身的善,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通过其自身的行为可以故意地扩大或破坏这种善。当我们说某一实体具有其自身的善,简单而言就是指它可以受益或受害而与其他统一体无关。”[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