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及其现代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尤吾兵,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婚姻伦理作了深刻剖析,他反对从“性爱”关系和“契约”关系出发认识婚姻的本质,而把婚姻关系的本质界定为具有“精神性实体”的“伦理”关系;从伦理视角出发,他把“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规定为婚姻缔结的道德基础;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神圣性上,他认为遵循一夫一妻制和举行婚礼仪式有着积极的伦理意义,并从“精神实体”出发阐释了一夫一妻制合理性的道德哲学基础。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对稳固现代婚姻关系可提供有益的参考。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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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338(2008)04—0130—04

      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以人类种的延续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行为,它常被诠释为一种自然的“性爱”关系,而这种自然的“性爱”是倏忽即逝、反复无常的主观表现,以感性视角界定婚姻关系无法为其稳固性找到合理的依据。在经济理性盛行的今天,人们已习惯于以利益的得失来计量行为的效果,这一思维对婚姻关系的认识也带来影响,婚姻关系被理解为达到一种目的而签订的“契约”行为,婚姻关系的神圣性遭受亵渎。认识婚姻关系的实质,找回婚姻关系的神圣性,对稳固婚姻关系有着积极意义。黑格尔的婚姻伦理观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历史性精神资源。

      一、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规定:伦理关系

      黑格尔认为,伦理的本质内涵是自由意志经过对抽象法和道德进行不断扬弃而达到的一个有机世界,只有到了伦理阶段,自由意志才完成了自身矛盾的辩证发展过程,达到了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1](p161) 伦理是自由意志自我运动发展的最高阶段,其形式上表现为现实性的普遍。“伦理在一种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1](p8),这种普遍性就是事物的公共本性或普遍本质,黑格尔称之为“实体性”。黑格尔从实体性来考察伦理是有重要意义的,因为实体是由精神所实现了的“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很明显,这种“统一”是一种“关系”维度认识,这样伦理关系就是一种强烈的现实性“精神实体”关系。

      而伦理在其生长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环节,黑格尔把它划分为三个实体表现: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作为伦理发展第一环节,“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1](p43),“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p75)。家庭因为具有“成员认识到个体是与整体的统一性”关系,或者家庭具有伦理精神的普遍性,所以家庭是一种伦理实体。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它又必须经过婚姻、家庭财富和子女的教育来完成,而家庭实体完成的基础是婚姻的缔结,“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1](p176),这样,婚姻成为形成家庭实体最初的方面,也成为孕育家庭实体的最关键因子。婚姻关系因为家庭的伦理实体性而表征为实质是伦理关系,所以黑格尔说:“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1](p177)

      黑格尔认为婚姻伦理关系的内涵体现在以下两个现实方面:其一,“婚姻作为直接的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1](p176)。从自然生活的环节来理解婚姻关系,很容易让人把婚姻关系的实质理解为自然的“性爱”关系。比如在大多数自然法的著述中持此观点,它们大都从肉体需要方面来看待婚姻关系。黑格尔认为,这虽然看到了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但却把婚姻还原为动物性行为,把婚姻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婚姻的合理性和自由的伦理精神都被抛弃了。另外,自然的“性爱”又是倏忽即逝、反复无常的主观表现,以感性认识婚姻关系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的任意性,无法为其稳固性找到合理的依据。这种把婚姻关系完全理解为“性爱”关系的认识阻塞了通向婚姻的其它规定的每一条路,也就是缺乏精神的认识。但婚姻关系也不能排斥自然生活,自然生活的环节标示婚姻关系是世俗的,不是脱离生活的婚姻,自然生活是婚姻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恰是婚姻伦理性的反映,“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1](p176) 黑格尔把婚姻关系实质理解为伦理关系,这样既包纳自然生活又具有精神的认识,消解了“性爱”关系认识的任意性,为婚姻关系的稳固性找到了建基依据。其二,婚姻关系的伦理性体现在婚姻是向伦理实体的回归。伦理实体的真谛就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现实精神,是自为的现实统一体的存在,伦理实体的“现实普遍性”表征了它的存在的永恒合理性。婚姻关系要想表现出其具有伦理精神,必须能实现向实体的回归。婚姻关系是男女之间形成夫妻的结合,男人和女人在本性上是具有不同伦理性格的,所以他们的统一和向实体的回归首先是存在于意识中的,“自然性别的统一是内在的或自在自为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1](p177)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更明白指出了这种统一的形式,“首先夫和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2](p13)。相互承认就是双方意识到婚姻的目的是向伦理实体的逼进,彼此愿意去除各自的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用伦理精神作为纽带把各自同化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另外,这种回归实体来实现精神自身是通过间接形式体现的。婚姻关系是在儿女的养育中得以实现向实体的回归,“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而是在子女中得到它的现实;子女是一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2](p14) 在消逝回归中凸显了婚姻关系的伦理性。黑格尔认为,婚姻形式消逝不是归于匿迹,而是通过婚姻构建家庭然后再生民族,婚姻伦理精神的持续存在于家庭实体、民族实体的持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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