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德目,孟子把义看作是与仁同等重要的德目。在儒家的“五常”中和管子的“四维”中,它均位居次席,地位显著。《礼记·曲礼上》中已有“道德仁义”一词,在日常语言中我们也经常把“仁义道德”连用,甚至把“仁义”当作道德的代名词。“义”究竟是什么含义?其思想流变、道德内涵、精神实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应如何正确对待与弘扬传统义德思想?这是本文欲加以讨论的。 一、义的语意分析 “义”的语意起码有如下几种意思:“宜”、“正”、“理”、“则”。“义者,宜也。”这是对义的最一般的定义。《中庸》曰:“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东汉刘熙的辞书《释名·释言语》说:“义者,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这成为后世对“义”的标准界定,后世也大多沿袭这种含义解义。韩愈在《原道》中说:“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这个意义上的义代表的是一般性的善、正确或恰当,是一个普遍的价值词,还不是一个专门表明道德价值的词。对一切事物的制断合于节度,处理一切事物合宜,都被称为“义”。 除了“宜”,还有一个比“宜”出现得更早的“义”训,即“正”——正当。《墨子·天志下》曰:“义者,正也。”《文子·道德》也说:“正者,义也。”总之,以“正”释“义”较之以“宜”释“义”,使“义”具有了明显道德意味的应然,而非宽松的“合宜”、“恰当”。孔子的义也明显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得思义”、“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等都是把义当作“当为之事”或“道德上的标准”,而非考虑多方因素的“合宜”。道德上正当的、当为的一定是“合宜”的,但却不能反过来说“合宜”的必然是正当的、当为的。 什么是“正”?它是判断一切是非的准则。这种是非准则必定是公共接受的、能够说服人的。《尚书·洪范》有言:“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道。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无偏颇、无好恶、不结党营私、不违犯法度,这些都是如何规范社会行为的问题,或者说如何纠偏匡正的问题,王道荡荡、王道平平、王道正直,则是一种政治与社会的理想状态,这种理想状态是人人所期望的,如此才成为公共的准则。 除了以“宜”和“正”来训“义”外,还可以以“理”和“则”来训义。荀子说:“义,理也,故行。”(《荀子·大略》)朱熹说:“义者,天理之所宜。”(《论语集注》)它首先是一种人伦之理,同时亦被上升为一种天理即天下之通义。“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墨子·天志上》)义理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意义、价值取向,也关系到社会的治乱。这种理有时也不仅被看作是人心、民心,不仅是人道、王道,而且也是天道。 由于义的作用在于裁制事务,使人们的行为“合宜”、“正当”,因此必然具有强烈的实践性。荀子说:“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荀子·大略》)义的根本性质是“理”,“理”要落实为道德价值,必须依靠人们遵循道理而行动。因此,义就是人们的行为法度、规范和义则,是对行为的某种节制。这一意义体现在《左传》中“淫”与“义”的对比。譬如“隐公三年冬”有言:“贱妨贵,少陵长……淫破义,所谓六逆也。”以“淫”为“义”的反面,就表示“义”是节制、守规矩了。作为规范的“义”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带有明显的禁制色彩,遵循规范的首要意义是不违反规范,而非根据某些准则从事积极的创造和发挥。孟子把“羞恶之心”即做错事的羞愧心作为“义”德的源头,暗示了“义”的要旨就在于不行不义,不违背道理或规范。他说:“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孟子·尽心下》)荀子讲得更加明确:“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荀子·强国》) “义”德还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与“仁”类似,在某种意义上是“全德之名”。“宜”、“正”表示“义”之普遍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含义,“理”与“则”则体现了“义”的某种实践性、律令性特征。以上这些“义”项都有某种普遍性特征,“义”不仅被作为一般性的善的意指,而且其“正”、“理”、“则”都体现了道德的一般性特征,因此,“义”也可以看作是一切道德和德行之总称。在这一点上,它似乎与“仁”是一样的,这也许是为什么在中国语境中把“仁义”等同于道德的原因,甚至韩愈还在其《原道》中视“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在这个意义上,“义”有时指称一种特殊道德,有时则指称一切道德。如《礼记·礼运》有言:“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从这段话明显可以看出,“义”一方面代表人间的所有基本伦理价值,另一方面又用以指称丈夫应具有的德行。 二、“义”的道德内涵 以上我们从义的词义的角度讨论了义的含义,那么,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或中国的传统道德生活中,义的实质道德内容是什么呢? 1.等级秩序 一定的道德观念总是当时社会关系的产物。传统中国是一个封建宗法等级社会,因此,作为体现社会道德范畴的“义”必然是这种关系的集中反映。在我看来,等级秩序是传统义德的首要道德内涵。义是对等级区分、等级权益的自觉维护和尊重。康有为曾说:“界限者,义也。”(《春秋董氏学》卷六)这是准确和深刻的。荀子就是以分来看待义的。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他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荀子的基本论点是,人类之所以能成为万物的主宰,是因为有社会区分,使人依照不同的身份角色组织起来,建立秩序。社会区分要顺畅动作,必须以“义”为基础,反过来说,“义”的精义就是社会区分的原则。在荀子看来,社会本来就应该有贫富、贵贱之分,没有这样的差别倒是很危险的。他说:“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执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忍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王道》)《礼记·丧服四则》有言:“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大戴礼记·盛德》则说:“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贵贱有序,民尊上敬长矣。”董仲舒说:“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春秋繁露·精华》)他还说:“立义以明尊卑之分。”(《春秋繁露·盟会要》)这些观点都表明了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义的核心就是维护等级秩序。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正当的社会生活表现为阶层化的等级秩序,“义”要求各人善尽自己角色的责任,服从长上权威,维护此一秩序,因此“尊”是社会生活中的首要价值。社会生活中阶层秩序与合理性的结合,就是“义”的精华。至于哪些价值有助于创造合乎“义”的社会秩序,《荀子·大略》提供了最简洁的清单:“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