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529(2008)04-0018-06 相对主义是西方伦理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致思取向。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形成十分复杂,既有物质层面的深层原因,也有理论思维方面的原因。既与西方文明肇始于古希腊的民族融合与文化融合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也与西方文化中源远流长的理性精神、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密不可分。 一、什么是伦理相对主义 伦理相对主义的概念并未在学术界得到严格、准确的界定,不同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运用都较为宽泛,往往各有侧重。伦理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又可称为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1](P84)。一般而言,伦理相对主义主张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体系的现实运用总是不确定的、有限的、缺乏普遍性的,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和必不可少的道德价值;道德只是相对于特定的社会、民族或文化才是确定的和有效的。 伦理相对主义是对人们在实践中或理论上所面临的问题的探讨或回答,伦理相对主义阐述问题的方式(探问或表述问题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本体论的方式,一种是认识论的方式。本体论的问题阐述是:“道德或伦理是客观的、普遍的、绝对的还是主观的、特殊的、相对的?”认识论的问题阐述是:“我们是否能够当下认识或把握客观存在的道德或伦理?”、“我们能否建构普遍适用的道德体系或伦理学体系?”本体论的问题阐述侧重于道德或伦理本身的性质或属性,认识论的问题阐述侧重于主体的能动性方面[2]。 相对主义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哲学论题,它几乎涉及到人类知识的每一个领域。从哲学层面来说,伦理相对主义是相对主义的特殊表现或个案。相对主义在不同的学科层面之间可以双向互动,既可从哲学层面而延展至具体学科层面,又可从具体学科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在一个时期,相对主义从对具体的道德、社会和政治等问题的讨论而上升为哲学层面的抽象论辩;而在另一个时期,相对主义又由哲学的探讨而延伸、扩展到具体科学的领域特别是伦理学领域。伦理相对主义既可上升为西方哲学中的相对主义,又是西方哲学中的相对主义倾向在伦理学上的反映和体现。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既不是一个独立的伦理学派,也不仅仅是某一时代的伦理思潮,而是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倾向,它汇聚了众多的思想人物和理论流派,几乎贯穿了全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全部历史,它萌芽于古希腊,在欧洲的中世纪不绝如缕,在现当代日益兴盛。 二、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 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性可以从哲学理论层面(方法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大的方面来加以考察。 1.理论层面的局限 伦理相对主义的局限从哲学理论层面或认识论层面(方法层面)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伦理相对主义割裂了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道德的产生和发展与人类所处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以及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综观人类文明或文化的发展历史过程,道德的绝对性(普遍性、同一性、确定性)与相对性(特殊性、差异性、变易性)始终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生活在一定地理环境条件下和社会生产条件下的人类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其所具有的道德对该群体或该社会组织的成员来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这一道德体系对该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而言是普遍的、确定无疑的、绝对的。但是,任何道德体系又都是可变的、相对的。适用于一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道德不一定能被别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所接受;即使就同一群体或社会组织来说,随着其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变以及所处地理环境的变化,该群体或社会组织所需要的道德也会或快或慢地发生相应的变化,特别是由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社会形态的改变,能够使相同的群体或社会组织的道德体系发生质的改变,由此又使得产生于一定条件下的任何道德体系总是呈现出较为浓厚的相对性。 道德总是相对性(特殊性)与绝对性(普遍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道德的相对性蕴涵了道德的绝对性。道德规范和道德习俗具有历史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是一切道德都不可避免的,这是道德相对性的一面;但相对性(特殊性)中总是蕴涵着绝对性(普遍性)。卢梭曾经指出:“看一看世界上的各民族,并浏览古今的历史:在许多不合人情的、怪诞的礼拜形式中,在千差万别的风俗和习惯中,你到处都可以发现相同的道德原则,到处都可以发现相同的善恶观。”[3](P159)人类自原始社会以来直到封建社会,各民族、各地区通常是在相对封闭的地理条件和落后低下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各自独立地发展,他们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往往是偶然的、松散的;与此相适应,他们的道德体系不仅在不同社会形态中要随着生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常常在相同的生产方式或社会形态中表现出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或不同文化的特色。无论是文化还是其中的伦理,都既有适应其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又有超越其特定环境而普适于人类社会的普遍性。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描述各民族、各时代关于美德与过恶、善恶的规范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之后指出,一切民族在这些道德相对性现象的背后存在着完全一致的地方,这就是他们都把遵守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人称为“道德君子”,把违犯法律的人称为“罪犯”,这表明:“在任何地方,美德与过恶,道德上的善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代,为公益作出最大牺牲的人,都是人们会称为最道德的人。”[4](P61)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在善恶行为的具体内容上固然互不相同,这是特殊的相对的;但他们都把社会的福利或利益作为判断道德善恶的惟一标准,这是相同的、普遍的即绝对的。各地区、各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愈是孤立、封闭和独立,那么他们之间在道德上的差别就越突出,伦理相对性的一面就越明显;各地区、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越是频繁,联系越是密切,相互依赖越是加深,那么他们在道德上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就越多,伦理的绝对性一面就越明显,我们已经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在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不断缩小、冲突不断减少,共同性和统一性不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