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8)08-0229-05 一、从批评罗尔斯开始 罗尔斯的《正义论》第23节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正义的观念的分类。他将正义分为五类:自我的观念、古典目的论的观念、直觉主义的观念、混合的观念,以及他自己的“正义即公平”的观念;前四类观念又各分三种,加上他自己的正义两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凡十四种。这五类观念按罗尔斯能想象的合理性程度来排列。第一类,即自私的观念最不合理,最后一类,即罗尔斯自己的观念被认为是最为合理的。除了竭尽全力论证他的观念的合理性之外,罗尔斯在书中其他三类观念作去芜存菁的分析,把它们不同程度的合理性纳入自己的原则,而把它们的不合理性作为自己观点的反衬。唯独对“自我的观点”,他从一开始就将其排斥在讨论之外,认为严肃的理论家也从来没有把自私的观念当作正义的。他说:“严格地说,自我的观念不是正义观念的一个选项。”① 对此,我有几点看法。首先,罗尔斯分类标准依据的是他思考问题的逻辑合理性,而他的逻辑与历史不符。历史上很多关于正义的观念没有、也不能够包含在这些种类之中。其次,他在思想史中只选择他所关注的正义的观念,即关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的观念,第二、三、四类充其量只能代表历史上关于分配正义的种种说法。第三,对那些分配正义之外的正义观念,他用“自我的观念”加以概括。“自我的观念”被分为三种:一是自我独裁,认为每个人都为自我的利益服务;二是自我特权,认为除了自我以外,任何人都要按正义观念行事;三是自我中心,认为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追求其利益,这三种观念是自私自利的思想,缺乏“正义”的应有之义,被罗尔斯顺理成章地排除在值得讨论的正义理论之外。 罗尔斯在这里玩弄了一个文字游戏,“selfish”既有“自私”的意思,又是“自我”的形容词。以自我为中心的正义观不一定都是自私自利的小人思想;反之,社会分配为基础的正义观也可以是对一己之私的理论辩护。罗尔斯把以自我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等同于自私自利思想加以排斥,完全是漫画式的简化。 二、柏拉图的启示 现在讨论正义问题,固然不能忽视罗尔斯,但同样不容忽视柏拉图,因为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第一部“论正义”的经典。在该书第一卷,苏格拉底指出,色拉叙马库斯的“强权即正义”的自私自利观念是不自洽的,必然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理想国》,338c-354c)这也就宣判了一切自私自利的正义观念的死刑。但苏格拉底接着把正义纳入个人“德性”的范畴,②最后得出了正义是灵魂的三个要素和城邦的三部分人各司其职的结论。(《理想国》,435b)柏拉图的正义观显然不属于分配正义的观念,显然与“自我的观念”(个人灵魂和德性)有关。由此可见,分配正义观念可以是自私自利的,完全不合理的;而以自我为中心的正义观念也可以是利他主义的、合理的。 根据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理解标准,我们可以更加合理地把历史上的正义观念分为“公德”与“私德”两类。让我们开始于这样一个相对简单的区分:作为私德的正义,指个人对待他人的德性;而作为公德的正义,指处理社会事务的德性。这两个定义似乎是兼容的,“处理社会事务”当然也要“对待他人”,但这不意味着前者可以归结为后者。如果一个人可以因为履行职务或其他公务的义务而对待他人,也可以出于天然形成的人际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而对待他人。前者需要作为公德的正义,汉语中用“公平”、“公正”和“平等”等术语表示作为公德的正义;而后者则需要作为私德的正义,古汉语中的“义”、“直”或“正”等术语经常(但并非总是)表示作为私德的正义。在西文中,justice相当于“正义”的总称,fairness、equality等词表示社会公平,是公德;而righteousness、uprightness、right等词表示个人私德。 正义的公德和正义的私德既相贯通、又相对立,关于两者关系的思考是一种思想的张力,是推动历史中构成了不同正义观更迭转化的动力。 三、从私德到公德的推导及其张力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谈到灵魂正义与城邦正义这两类正义,前者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私德,后者相当于公德。他论证两者相对应的原则是“国家是大写的人”。(《理想国》,368a)就是说,灵魂的正义是内在本质,而城邦的正义是本质的外显。按照柏拉图的理论体系,这两种正义应该都是对“正义”理念的“分有”,但“分有”的程度不同。城邦的正义要通过灵魂的正义才能分有“正义”理念,是分有的分有。因此,书中的苏格拉底事实上是在说,现实不可能有正义的城邦。这也是柏拉图为什么要主张“哲学家王”的根本理由。这个理由是,只有通过全德之人——哲学家灵魂中的正义,才能实现某种程度的正义城邦。③这是一种以私德贯通公德的正义观念。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关于正义的探究,也是先把正义作为“正直”的德性,然后从“正直的人”推导出“做公正的事”。④这里依循的同样是从私德推出公德的思路。 孔子把“能近取譬”作为“仁之方”(《论语·雍也》)。“推己及人”也包括从私德到公德的外推。孔子在论述孝悌之所以是“为人之本”时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如果说孝悌是私德(p),不犯上作乱是公德(q),则两者有p→q的逻辑关系。孔子说,“亲亲相隐”为“直”,这是在说私德,而叶公说,“父攘子证”为“直躬”,则是在说公德。孔子反驳叶公说,如果没有“直”的私德(~p),也不可能是“直躬者”(~q)。这里的逻辑关系是~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