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6-0013-04 康德时代的伦理学家们面临的道德问题是,人的意志自由的失落,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人格危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古典功利主义把功利视为德性和自由的根基,使自由演变为一种感性主义的“动物式任性”(康德),使人成为一个“体验快乐的机器”(诺齐克);另一方面,启蒙运动以来的许多思想家,尤其是法国经验主义伦理学家,把理性从根本上理解为一种“科学理性”,从机械世界观推出“人是机器”的结论,否定了人的自由意志。而如果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被决定的,道德问题也就被取消了。意志自由是如何可能的?道德是如何可能的?这是康德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从人学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表现为,人除了(功利主义和科学理性所注重的)自然属性和工具理性之外,还有没有能够真正体现人之为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德性人格”问题? 康德承继了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伦理思想,尤其是卢梭的道德自由思想,对康德具有直接的启迪意义。卢梭认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中”。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然人,是最自由的,是最具道德和富有同情心的。但进入社会状态后,人被迫成为社会的人,人失去了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和本性,不平等的社会摧残了人性中的自然的同情心,使人变恶。人在社会状态中失去自由,成为社会的附属品,这是不道德产生的真正根源。“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1](P16)通过社会契约论,卢梭把道德归结为个体相互妥协所形成的一种“公意”,强调个体必须用这种“公意”来取代自己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意义上的自由和生命,使自己获得道德意义上的自由和生命。“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P30) 为了解决人的自由与人的人格尊严问题,康德首先通过划分现象与物自体的界限,把必然和自由划归现象与本体两个不同的世界,解决了自由与必然之间的二律背反,确立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力图在此基础上解决道德自由的根据问题。其次,他又通过把人理解为一种双重性格的存在物,把人的人格作为融通德性与自由的中介,力图在此基础上解决人格尊严与德性的本体问题。 通过划分现象与物自体,康德在理论理性层面上解决了必然与自由之间的二律背反。对这一悖论的解决,限制了科学知识的范围,摈弃了独断论的传统形而上学,为理性的实践运用留下了地盘,理性的实践运用是人类道德的基础。同时,对科学知识的限制也意味着,自然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因果关系的唯一形式,自由的因果关系也是可以思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哥白尼革命”本质上是伦理学的革命。它的真正意义并不是为科学作论证而是为道德自由作论证,它以不可知论而限制知识为道德自由留地盘,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它把理性从科学理性扩展到道德理性,用“德性就是力量”取代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在科学理性之上确定道德理性作为最高价值和人类理性的方向与主宰,建立了一种新的形而上学的“道德世界观”[2](P25-39)。 康德确立先验自由其实就是把自由从经验的束缚中拯救出来,把它还给人的纯粹理性,使人获得先验的自由,使自由成为不以任何经验条件为转移的主体的道德意志,成为先验的实践理性的能力,也使道德成为一种内在命令。在康德的伦理学体系中,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就是实践的理性。康德指出:“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那么只余下一种方法: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从而也把依照自然必然性法则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却把自由赋予作为物自身的同一个存在者。”[3](P103-104)确立了思辨的、宇宙论意义上的先验自由的可能性,并不等于就建立起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只有证明自由是一类经验的先天的必要条件,它的实在性才能得到确立。在康德看来,这类经验就是人的道德经验。人的道德活动是人的实践理性的领域,实践理性就是纯粹理性的意志功能,它是按照对于规律的观念、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而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的理性能力。如果人类理性只有理论理性的功能,那么它仍然不过是自然存在物,因为它不可能超越自然的限制而具有自由的品格。人类理性的实践运用真正体现了人之为人,人不同于一切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和尊严。实践理性涉及的是“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人之所以为人,人的尊严、价值和人格,不取决于我们知道什么,而取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做,取决于我们的意志自由和道德完善的程度。在康德看来,人为自然立法(知识),是人类理性的基本目的;人为自由立法(道德),则是人类理性的最高目的。人不同于动物,只知服从规律;人也不同于神,只知颁布规律。人是自己服从自己颁布的规律。道德的自律,使人获得了自由,也获得了做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具有了真正的人格。 康德通过道德确立了自由概念的实在性,实际上也就挑明了道德与自由的内在联系。康德认为,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道德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因为,就存在次序而言,自由“逻辑上”先于道德法则,唯有在自由的基础上,道德法则才能成立。当且仅当人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且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之时,人才有可能是道德的存在。道德的存在是“理性的一个事实”[3](P32),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来源于实践理性本身,自由意志把道德法则强加于自身,“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3](P34-35)。道德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在康德看来,自由概念是个否定性的概念,没有任何肯定的内容,自由概念本身是不能被直接意识到的,但道德可以揭示出这种自由。道德的存在表明,人不仅是感性世界的成员,而且也是理智世界的成员。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逻辑地从我们心中有一个绝对命令的事实推断出一个承担道德法则的自由意志。康德的结论是:“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就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识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尽管这并不矛盾)。但是,假使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中找到。”[3](P2注释①)康德关注道德与自由及其关系问题,他致力于融通德性与自由。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两部著作中。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力图提供一个道德律的演绎图式,该道德律建立在假设自由理念作为前提的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致力于论证道德律的有效性问题,此时他不再致力于从自由的理念中推出道德律的实在性,而是主张道德律是一种“理性的事实”,他又把道德律作为自由演绎的基础。这种看似矛盾的理论思维进程,反映了康德融通自由与道德的伦理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