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性》(以下简称《局限性》)中,桑德尔(M.Sandel)试图通过揭示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诸论题与其哲学前设之间的不一致性,最终拒斥罗尔斯的“正义乃是第一社会美德”的核心宣称。这当然并不意味着桑德尔完全否认社会正义的必要性,毋宁说他要表明的是:相形于其它与社会共同体更具内在相关性的价值比如仁爱,罗尔斯所强调的正义既没有奠基意义上的优先性,也没有价值意义上的优先性。就此而言,桑德尔的批评可以被恰切地视为从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立场出发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评的典例。 但是,在本文中,我并不试图对桑德尔的批评作出总体性评估,而只打算就其所言的罗尔斯的《正义论》、尤其是他的差异原则暗中依赖的主体际性的自我观(intersubjective conception of self)和罗尔斯的——在桑德尔看来是非主体际性的——自我观念之间的不一致性,为罗尔斯做出有限的辩护。这一辩护所要表明的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没有也无需求助于桑德尔所言的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共同体主义的主体际性的自我观念;相反,差异原则发展了隐含于康德的“目的王国”(kingdom of ends)中的主体际性维度,这与罗尔斯藉原初位置(original position)观念对社会契约论传统所作的康德式解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为此,我将首先考察桑德尔关于差异原则的主体际性设定的论证。 一、差异原则与主体际性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处于词典式序列关系中(lexically ordered)的衡度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之公正性的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根据第一原则,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应当受到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充分保障。这一原则的优先性体现为自由只能为自由之故而受到限制;任何其他考虑如经济效率的考虑或对功利主义强调的最大社会功利值的追求,都不能以公民的平等自由为代价。正是出于对自由权利的坚持,罗尔斯拒绝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虽然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都赞同一种保障自由的政治制度,但是,对于功利主义或者任何一种以某种支配性善(dominant good)为最终目的的伦理-政治哲学而言,个体的自由权利只有相对于善的工具性价值。换句话说,如果善的目的要求牺牲个体自由,那么这种要求至少在理论上是可允许的。与此相反,罗尔斯从其权利论立场出发要求肯定自由权利,从而也肯定了作为权利承载者的个体的道德价值。即是说,对于罗尔斯来说,人作为理性和道德的存在必须被视为自在的目的,而不是他人、大多数人的福利或者某种至善价值实现的手段。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明显地承袭了康德的道义论传统。 但是,另一方面,罗尔斯也注意到了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对自由权利的实现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故又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寻找一种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最不利地位个体的基本需求的社会经济安排。这种安排显然允许政府对私人财产作出尽管是非常有限的重新分配,然而在许多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忠实的现代继承者眼中,这势必会导致对个体合法权利的侵犯。 或许已经预见到这一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可能指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差异原则作了如下辩护:在任何时期财产的初始分配都强烈地受到社会和自然偶然情况的影响,这种影响“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是任意的”(Rawls,p.74),甚至是“非常任性专横的”(ibid,p.73);所以,公正的分配原则将尽可能纠正这种初始的、道德上无法证明的不平等。我们或许可以将此称为关于差异原则的“任意性证明”。但是,虽然这一证明有力地诉诸于我们的道德直觉,却仍然没有证明差异原则允许的重新分配的公正性,即它并没有表明何以这种重新分配的诉求,与对社会最大功利值的追求不同,没有侵犯到个体的自由权利。所以,罗尔斯又进一步发展了他的任意性论证:按其解释,因为天赋是偶然的,故具有天赋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天分较高而得益”(ibid,p.101),毋宁说这种自然才能应当在某种意义上被作为一种共同资产(common asset)来分配。 然而,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在桑德尔看来,差异原则并非平等的自由原则的自然延伸;毋宁说:“它以一种根本不同的方式攻击了任意性问题”,并且这种方式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传统自由主义的财产占有理论。因为,与其说差异原则“改变了我实践我的才能的条件,不如说差异原则改变了我要求我的应得之物的道德基础:我不再被看成我的所有物的单独所有者,或者它们带来的优势的特许接受者”。(Sandel, p.72)所以,并非偶然,诺齐克(R.Nozick)为了捍卫他的以私产权为核心的权利论(entitlement theory),对罗尔斯的批评首先指向了关于差异原则的任意性证明。按照诺齐克的观点,将人的自然才能视为共同资产,事实上与功利主义一样“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区别”(Nozick,p.228),从而破坏了罗尔斯自己所强调的个体权利不可侵犯性的基础;就此而言,在差异原则与罗尔斯的第一原则之间缺乏应有的一致性(consist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