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自治与伦理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兴国,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与伦理道德混同为一体,而且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伦理道德居于主要地位,法律往往依附于前者而存在。至19世纪,在实证主义法学的指导下,法律自治开始出现,但实证主义法学也将法律自治导向一种困境。20世纪以来,法律的自治进入了新的阶段,适当的法律自治应是在注重实在法范畴的同时,对伦理道德给予适度的吸纳,以形成一种合理的自治形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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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8)03-0005-06

      一、法律:从伦理依附到自治

      在现代知识体系中,法律与伦理道德[1]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明确的形式性,以权利义务并重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并辅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伦理规范则具有模糊性,主要存在于人们的共同意识之中,它强调义务的遵守,但通常缺乏强制的力量。从调整对象而言,法律注重人的行为,虽然它也关注行为背后的意志因素,但纯粹的意志层面并非法律关注的对象,所以马克思曾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1](P16-17)伦理道德则不同,既对行为进行规制,也对思想进行调整。

      但当我们回头审视社会变迁的历史时,发现法律与伦理道德并不像现在所界分得那般清晰,它们纠缠交错,而且越往人类历史的早期上溯,法律与伦理道德间的区分就越加模糊。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表明,原始禁忌、图腾崇拜及一些原始的习惯,共同组成了人类早期的社会规范,这是一个成分复杂的“规范混合体”,它包含了诸多后世称之为宗教、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基因”:对法律而言,德国学者冯特指出,“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2]法国学者倍松也说,“说得好听一些,图腾主义便是原始人民的宪法。”[3](P2)伦理道德也来自这些东西,“原始禁忌是原始习俗中的重要内容,而道德这个词恰恰是由习惯演化而来”[4](P151)。

      当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后,社会规范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在较长的历史时期,诸种规范依然混杂在一起。以在西方社会为例,“摩西十诫”中的第一诫要求人们“只信上帝不得崇拜他人”,这是严格的宗教规范,第五诫要求人们“尊敬父母”则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而第八诫关于“勿偷盗”的规定主要是一种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秦汉以降,法律与伦理道德混杂的局面尤为典型,且一直持续到封建社会的完结,如最后一个王朝的《大清律例》有一个关于谋杀祖父母、父母的条文,规定只要有此行为,不管祖父母、父母是否受伤,也不管主犯从犯,一律斩首,这一规范的依据就是“此纲常之变,罪莫大焉,故已行者不问伤人未伤人,不问首从皆斩。”谋杀是一种犯罪,关于该种行为的规制属于法律规范,但特别地对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予以严惩则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了。

      在这种混杂的社会规范中,伦理道德居于主要地位,而法律往往依附于前者而存在。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在对西方法律史进行研究后指出,在法律发展史上有一个时期,即西方法律的自然法和衡平法时代,道德从外部大量涌入法律,而哲学、法学把法律条规视为道德的一种,并把法学附属于伦理学。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自汉代开始儒家化,这称之为“以礼入法”,其结果就使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精神支柱,瞿同祖先生说,“重视德礼和纲常名教的结果是,法律为礼教所支配,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道德伦理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违犯道德伦理必须受到法律制裁。”[5 ](P412)这种中国古代背景下产生并与儒家的道德观紧密相连的“混合规范”被称为“伦理法”。

      法律的独立自治开始于19世纪的西方社会。在当时自然科学的一系列成就影响下,实证主义哲学蓬勃发展,对传统的、以道德哲学为统率的社会科学带来了巨大冲击。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在法律领域,这种冲击的主要成果便是实证主义法学地位的上升,而法律的独立自治则与这种法学思想的流行密切相关。在英美国家,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形态是分析法学,19世纪以来的分析法学家们认为真正的或“恰当的”法律只能是“实在法”,即出自国家权威的法律,而不是伦理的或道德的箴规,如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就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发布的命令,哈特则法律定义为一批来自国家的权威性规则。在欧洲大陆,尤其在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则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演变而来的概念法学,它立足于罗马法《学说汇纂》的概念术语和理论体系,注重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逻辑体系的建构。

      法律的自治指的是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自我完善性,即法律规则的适用只依赖于法律,而不受道德、宗教、政治等法律之外社会要素的影响。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理论旨趣为法律自治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武器。为了寻求确定性的法律知识,实证主义法学主张建立一种“法律科学”,这种法律科学其实是一种独立的、不受伦理道德及其他外来因素干扰的学问。概念法学坚持制定法的逻辑结构体系,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自足的、封闭自恰的整体,从而拒绝外来思想,包括伦理道德的侵入;分析法学则立足于实证法的坚定立场,将法律与伦理道德作了彻底的区分。实证主义法学的这种努力无疑是对法律长期依附于伦理道德的一种反叛,从而为法律开辟出了一块自治的领地。

      二、自治的法律与伦理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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