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限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秀萍,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南京 210098)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随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日益凸显出来。一般而言,法律与道德的合理限度内的冲突对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有着积极的功能。而一旦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显得比较激烈并有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就可能会对社会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甚至可能成为阻力。本文旨在通过对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这一现象及其深层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限制这一冲突的法律途径,以实现“在和谐中的冲突”和“在冲突中的和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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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 90-05/DF 0-05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1-8263(2008)07-0091-09

      作为表达特定社会伦理的法律与道德虽然都以表达与实现伦理为根本目的,但由于各自不同的特征与价值追求使其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与评价存在着不一致之处,而从历时性的视域中,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不一致更是不可避免。随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独立,特别是近代中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以来,其与道德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并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道德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功能

      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冲突,虽然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我国更应该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笔者试图首先借助西方冲突理论来探讨其含义及功能。

      1.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含义。冲突(conflict)是一个很常见的社会现象。从语义学上来看,冲突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指近战时的冲袭、突击;二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争执和争斗;三是指互相矛盾和不协调。①西文conflict也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战斗或争斗(尤指长期的战争或战斗);二是(意见、欲望等)相左、抵触或争论。②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冲突的最原始的意义就是激烈的斗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不仅是指激烈的冲突,也指一种分歧与对立状态。结合学者们的研究,笔者认为,现在人们一般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冲突这个词,第一种意义上的冲突是指不同主体之间利益争夺、价值差异等原因所形成的一种对立状态,这种对立状态可能表现为潜在的冲突、也可能表面化为言语的争斗、武力的冲突;第二种意义上的冲突,是指一社会体系或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矛盾与不协调。

      本文所指的冲突显然是第二种意义的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指在同一社会系统内作为调整人们行为方式的两种规范在某些时候存在着的不一致或不和谐。这种不和谐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道德与法律分别有自己的价值导向与价值追求,从而形成了各自对人们行为的不同价值导向,比如说,法律要求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而同时道德要求人们与他人相处时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二是指在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评价时因为评价的标准不同而形成道德与法律的不一致。一般说来,在一国范围内,有统一的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但作为一个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生活的人,他同时还必须接受另一套行为规范——道德的要求,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有时会使一个人无所适从。因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意味着对某一行为的肯定或否定、支持或反对、鼓励或抑制的态度与评价。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前提是这一行为必须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和范围,这是道德和法律发生冲突的充分必要条件。尽管道德与法律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和领域,但在其基本价值导向上一般都应该是一致的,除非一个社会存在着价值导向完全不同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

      2.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融合:西方冲突理论的启示。③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冲突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影响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中国古代哲人建立“大同社会”的理想一直延续至今,于是,对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的追求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西方社会也不例外,古代就有“理想国”的构想,20世纪40年代中期以后,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取向对于维系社会整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将冲突视作健康社会的“病态”,努力寻求消除冲突的机制。但直到50年代中、后期,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短暂稳定的消退和冲突现象的普遍增长,人们开始对社会冲突更为关注。科塞从齐美尔“冲突是一种社会结合形式”的命题出发,提出冲突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在一个开放的、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中,现实性的冲突④可以使冲突双方的实力对比关系变化得到体现,社会结构通过置换冲突双方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实现自我调节,达到渐进式变迁的目的。而在一个僵化的封闭体系中,由于压制冲突而丧失了渐进式变迁的机会;在这类社会结构中,现实性冲突会转化成非现实性冲突,即以宣泄本身为目的的冲突,这类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会给社会结构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与其他社会冲突一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只是具有负面作用,还有着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第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以促进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与独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的重要表现和结果,同时两者之间的冲突还可以使道德与法律进一步分离并相对独立,从而为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准备条件。根据现代冲突理论,“冲突有助于建立和维持社会或群体的身份和边界线”,“与外部群体的冲突可以对群体身份的建立和重新肯定作出贡献,并维持它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界限”。⑤也就是说,人们正是从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感觉到两者之间的差别。而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差别看得越是清楚,就越是能够理解和接受严格遵守法律的司法审判结果。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以促进道德进步与法律的发展。现代冲突理论认为,冲突倾向于产生支配其自身行为的规则和规范,并约束解决冲突的形式,这样在冲突发生过程中,新规则不断被创造,旧的规则不断被改进。在冲突中,“起初是敌意的互动常常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冲突作为检验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正是所谓的不打不成交。”⑥道德与法律也是在冲突中互相融合、互相促进并不断发展。比如说,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它一方面促使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观念进行思考,从而形成或选择与社会伦理要求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也使立法者对自己所制定出来的法律的可行性进行反思,以使它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的道德观念相一致,更接近人们的社会生活,并成为能够有效控制社会的“活法”。第三,当然,笔者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并能够使它们之间的融合成为可能。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超过必要的限度,那将使道德与法律的“在和谐中冲突、在冲突中和谐”的这一状态遭到破坏,导致道德与法律规范人们行为功能的失效,要么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显得苍白无力,要么法律的权威性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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