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8)03-0032-05 新世纪以来,我国伦理学界在关于德性(美德)伦理的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这种研究,当然有其社会和伦理学发展的国内背景,其内容也主要基于对现实道德生活的分析和思考。但同时又必须承认,这一研究还得益于来自当代英美伦理学“德性的复兴”之推动。高国希[1]、陈真[2]和徐向东[3]等学者的工作,使人们对当代英美德性伦理学兴起和发展的状况有了基本的了解,这也就为国内学者以比较宽广的理论视野展开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此外,德性伦理学在英美伦理学界的“复兴”,也引起了当代德语区伦理学家的强烈兴趣和关注。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将为我们深入理解当代德性伦理学打开一个新的窗口。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概括德语区伦理学家对英美“德性的复兴”的看法着手,通过对麦金太尔德性伦理学的现代性批判实质的分析,就德性伦理学在我国当代转型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问题,补充一些不系统的意见。 一、行为分析中的德性伦理学 当代德性伦理学的“复兴”,首先发生在英美伦理学界,德语区伦理学家承认这一点,一般把它称之为“新德性伦理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自己的回应。例如,维也纳大学的女教授赫林德·保尔-施图德(Herlinde Pauer-Studer)在其《伦理学导论》[4]一书中,用了30页的篇幅,专门探讨德性伦理学的问题。关于“德性的复兴”,她这么认为:在西方伦理学的范围内,自近代以来直至20世纪,支配道德哲学(伦理学)讨论的是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但是,有些伦理学家认为,作为原则伦理学,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没有充分考虑个人的道德感受、动机和判断层面,而其不偏不倚性的理想则忽略了道德决定的特殊境况以及个人对特殊他人的义务,而古代德性伦理学则能够提供它们无法解决的问题的锁钥。由此,对原则伦理学的这种怀疑和对处理特殊道德境况的合适工具的寻求,导致了对德性伦理学的强烈兴趣。1958年,安斯库姆发表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是当代哲学中德性伦理学复兴的经典发动者。她要求发展道德心理学,而麦金太尔则明确地要求回归亚里士多德伦理学[4](55)。 以上概括的是保尔-施图德对英美德性伦理学兴起的基本看法,可以说也是当代德语区关注这一问题的伦理学家的共同观点。为了说明这一点,笔者不妨再作一些引证:德性伦理学的当代复兴与对规则伦理学主导地位的不满有关,即与对义务论和后果论伦理学支配地位的不满有关。这种不满涉及道德行为主体的动机和条件问题,以及关于道德行为主体的广泛的、适合生活世界的综合理论的缺席问题,其关键在于强调:在义务论和后果论的伦理学之中,缺乏关于情感和道德心理学的伦理理论,并集聚为一种以德性伦理学取代规则伦理学的要求[5]。这是尼梅根大学教授让-皮埃尔·韦尔斯(Jean-Pierre Wils)对新德性伦理学的评价。 此外,还有柏林洪堡大学教授克里斯托夫·拉普(Christof Rapp)的发挥:在当前的讨论之中,绝大部分新德性伦理学家通过对在近代占主导地位的义务论和目的论的批判性废除,要回归到前现代的伦理学模式,相对于被简约为禁止和应当行为的主导问题“我必须做什么”的道德生活,强调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我应该如何生活”,或者“好生活在于何处”。其首要兴趣并不在于正确的行为方式本身,而是突出只有当行为者具有实施相应行为的动机,一种正确的行为方式才能够得到积极的评价。由此,对于现代(义务论和目的论)伦理学来说典型的过高要求被避免了。所谓过高的要求是指,它要求这样的行为,行为的个人本身绝无这么去做的动机,甚至它还可能与行为者合理的私利相对立。还有,许多新德性伦理学家认为,具体的正确行为不能够原则地从普遍规则之中推导出来,而是应该以有德性的人(不可推导的)的行为为准。[5](78) 从以上对保尔-施图德、韦尔斯和拉普相关论述的概括来看,可以说德语区伦理学家一般认为,当代英美新德性伦理学是对近代西方功利主义和康德义务论的不满和批判,特别是对其在道德生活和伦理讨论中的主导、支配地位的不满和批判。基于这种不满和批判,新德性伦理学要求在道德生活中更多地关注个人,特别是个人的德性、个人的道德感受、动机和判断,以及个人对特殊他人的义务,强调要重视关于情感和道德心理学的伦理理论,并且要发展出一种规范(德性)伦理学,以取代功利主义和康德义务论的伦理学。如果说,以上概括基本反映了当代英美新德性伦理学的概貌的话,那么是否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它主要还是围绕着个人行为展开其论证的?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新德性伦理学的首要兴趣并不在于个别行为本身及其规则,而是关注行为者整体的德性,行为者行为的感受、理由、动机、条件、境况、个人关系,但它毕竟还是以对个体行为的分析为中心展开其论证的。据此,本文把出于这一视角的论证,表述为“行为分析中的德性伦理学”,以就教于我国的专家和同行。 就对英美新德性伦理学的评价而言,德语区伦理学家一般肯定其合理因素,认为它使人们注意到现代(分析)伦理学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古典伦理学的被遗忘了的视野。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新德性伦理学对康德的过分批判也不是没有问题的。例如,许多研究者强调,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也具有义务论的因素。保尔-施图德则更认为,新近道德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关于康德和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之间关系的研究说明,安斯库姆批判的许多理由是不可信的。韦尔斯也这么发挥:无论如何,新德性伦理学本身也有重大的问题。首先是在与被其批判的规则伦理学的比较之中,其认识和规范多值的问题。因此,不与规则伦理学的批判潜力相结合的德性伦理学,会有复辟和对真正的道德冲突视而不见的危险。现代德性伦理学只能是整体论的,而不能是孤傲的。这就是说,基于自身的学术传统,德语区的伦理学家在肯定英美“德性伦理学复兴”的必要性的同时,也扬弃了其对近代规范伦理学的过分、激进的批判态度,主张把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结合起来,把新德性伦理学和义务论的规范伦理学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