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8)03-0050-04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伦理或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功能便是,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为个体与社会提供一种基本合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以此告诉我们哪些想法是可以付诸行动的并且是善的,哪些想法则是不应该尝试的并且是恶的。就公共领域而言,社会公共伦理作为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建设的进程和现代化程度,而且还反映、调节着个体与他人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和谐的一种重要文化力量。 然而,当代中国的社会公共伦理建构,似乎呈现出一种焦灼、矛盾的社会心理状态。一方面,整个社会及构成社会的个体迫切需要一些人们在公共领域能够共同遵守的伦理规范以便指导相互之间的行为,从而使生活、交往于其中的个体或群体能够拥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这也是社会得以稳定有序运转的一个心理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封闭性社会的解体以及社会或团体控制的松弛,在生活样式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个体的自我意识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人们不仅仅以社会或团体的伦理规范作为日常生活的向导,而且越来越根据个体独立的观点来筹划自己的行为和生活。在这样一种既渴望有所依赖与附着,又害怕失去自我与特性的冲突中,当前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陷入了极其尴尬的境地:一种伦理需求与道德供给之间的深刻矛盾,即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伦理的相对缺乏与道德日益个体化、多元化且无共度性(incommensurability)之间的矛盾①。这样一种困境并不在于我们可资利用的道德资源太少,而是太多;也不是我们非要在各种各样不同的道德观念(基于个体理性的考量,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的残存,以及异质社会道德观点的蜂拥而入)之间作出痛苦的抉择,而是根本无从选择甚至于无从寻找一个可以效仿的对象,虽然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相对于公共领域伦理规范的建构而言)。恰如在这个信息爆炸的年代,我们所遇到的知识困境一样:每天所获得的信息是如此之多,但真正具有价值的却是如此之少。在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中,我们似乎亦遭遇了这种“坦塔罗斯式的烦恼”②。 面对如此困境,古典形而上学的抽象预设在现代生活中显然已经失去了市场,“拉摩的侄儿”和“休谟问题”的出现便已过早地显示出了这一危机的端倪;同样,依靠强制力量单方面、教条化、形式化地灌输和教育,在当今这样一个开放性的社会中,几乎也没有了成功的可能。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代中国社会公共伦理的建构已失去了进路。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了上述两种幻想,将目光逐渐聚焦到了公共理性上,即通过相互之间的理解、协商和妥协来达成共识。然而,公共理性本身对个体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且在现实中也往往会因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不平等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就社会公共伦理建构的实际操作层面而言,一种基于个体社会角色的思考和尝试,或许能为我们打开另一扇窗户。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个体与他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远没有达到我们所想像的那样一种清晰的地步,虽然我们多多少少地意识到了存在于二者之间的某种关系。事实上,自人类初始到现在,特别是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复杂(从反面来看,这一过程也同时意味着社会与个体的不断分化和社会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关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似乎一直左右着人们的视线:一种观点认为,个体享有本体论上的首要地位,有着根本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社会的目的仅仅在于造福个人,因而个体构成了一切社会科学中分析的终结单位,“整个社会进程或社会现象只有通过对个体行为和境遇的分析而非某种超个体的(superindividual)、整体性的法则才能得到合理解释”[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的结构或模型在某种程度上是历史的而非个体目的的产物,它是先定于并外在于个体的一种实体,因此它影响并决定着个体的行为和目的”,[2]。尽管这二者之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思维模式不同,但都是一种将个人与社会视为了两类截然不同实体的原子论式的化约理论,都是现代科学一直努力回到“客观事实”所产生的一种臆想。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或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观点,无疑在个体与社会(包括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修筑起了一道壁垒,从而在社会的非个人领域造成了个体与社会的一种人为紧张。这种紧张不仅成为了我们这个时代最为人们所熟悉的一种切身体验,也成为了人们日常道德生活中一个难以祛除的痼疾。事实上,这也是为什么当前人们在诉诸公共理性,以谋求个体与他人达至重叠共识进而和谐共处时,所遭遇的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难以融合的一个根本原因所在。 然而,个体并非一种孤立的存在,社会也不是一种先定的事实。去除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价值判断,“站在一个更深的层次来看,相互构成了对方的个体和社会,都是无目的的。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离开另一个而存在。两者从一开始即已共同在场,个人在他人的社会之中,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在共处的社会中,个体的这种无目的的存在构成了一种质料,构成了一种基本交织网,在其中,人们编织进的是他们自身目的之交叉联系的各种形态”[3]。由此可见,人与社会共在的这一事实说明: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自出生之日起便被抛入了先于他个人而存在的某个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相互交织的社会关系之中。无论是最初的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还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尔后所逐渐演化出的社会分工、交换、分配等都已在本质上将人界定为了一种群体性的存在和关系中的存在。对此经典作家亦曾作出了深刻的阐述:“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4],“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6)。正是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关系将个体(或个体的私人领域)与他人及社会(或非个体的公共领域)联系在了一起,同时也构成了个体所无法逃避的一种基本存在境遇,即个体总是作为这一庞大缜密的关系之网中的一个关系项或者连接点而存在的。在这一关系网中,作为连接点的个体在为自己和他人划定界限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职能运作影响着其他连接点(他人)的职能运作,并在这一互动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意义。“每一个人确实是它自身的全部,是一自我驾驭的个体,并且这个个体就是在他对自己不加控制的情况下,外人也不能替他代办,这是确定无疑的;同样确定无疑的是,个体的这种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的自我驾驭的整个形态,无疑又是(人际)交织化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在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的这种不间断的往来中逐渐形成的。”[3](31)因此,个体与他人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非但不是一种相对立的状态,相反,个体正是在与他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和作用中不断地认识自己、塑造自己、调整自己和改变自己的。同样,社会也正是通过每一个个体在这一相互交织关系中的双向作用而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呈现出不同形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