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的困境与出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福森(1943-),男,河北省玉田县人,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人理与物理的冲突,是确立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理论障碍;西方近代理性主义的主体性哲学以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阻断了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伦理关系的通路;生命同根是在人与自然之间确立伦理关系的价值基础。要确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就必须彻底超越近代理性主义的主体性哲学、科学主义、功利主义和西方现代伦理学的思维框架,回归前理性的、前逻辑的、前概念的、前科学的古代自然观和建立在体悟的、情感基础上的非理性主义的伦理学。新伦理学是一种建立在人对自然的崇敬、感激、同情、关爱等情感基础上的非理性的伦理学,是一种确保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亲密相依的伦理学。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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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8)03-0077-05

      一、人理与物理的冲突:确立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理论障碍

      所谓伦理就是人们相处之中的道德准则。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所谓伦理就是“人理”,它区别于物与物之间关系所遵从的“物理”。自然物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物理”(不是学科分类意义上的“物理学”的物理)关系。人依据“人理”对待人,而依据“物理”对待物。人如何对待人所依据的“人理”就是伦理。

      可见,在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存在着“人理”和“物理”之间的巨大的鸿沟,企图简单地把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扩展到人与物(自然)的关系,必然陷入一系列理论困境。

      为什么不能简单地把属于人与人的关系的伦理视阈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主要决定于下面两个理由:(1)人与人之间是“同类”关系,而人与物之间则是“异类”关系。伦理是“同类”之间的关系,而非“异类”之间的关系。(2)人与人之间之所以形成“同类”关系,是因为人们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正是这一“共同价值”使所有的人成为同类,因而人们之间才有可能形成伦理关系。

      人与同类之间所具有的这种“共同价值”就是人性价值:每个人都是人,无论能力大小,出身怎样,都有共同的价值和独立平等的人格。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的同类。这就是所谓“人道”原则,也可以说是“人理原则”。正是这一原则构成了传统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才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伦理要求。“共同人性”的存在,是构成西方传统伦理原则的价值基础。

      可见,要把伦理关系从人们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这两个条件正是构成伦理关系的基本前提:第一,人与自然之间必须具有“同类”关系。因为只有自然作为人的同类,人才会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它;也只有作为人的同类,自然才能同人具有平等的关系。第二,人与自然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因为“同类”关系的形成,所依靠的就是共同的价值基础,即“价值同源”或“价值同根”。因此,要把伦理视阈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就必须把自然看成我们的“同类”,并且要找到我们与自然之间共同的价值基础。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就不可能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学——生态伦理学。

      传统伦理学的视阈是“社会大家庭”内部的人类个体。他们是作为人的“同类”;共同的人性价值使这些个人成为同类。我们要使伦理关系突破“社会大家庭”的界限,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就是要把“社会大家庭”这个传统的伦理视阈扩展到“世界大家庭”。这里的“世界”作为一个哲学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是包括人与自然界存在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内部,人与自然界的存在物属于“同类”关系。构成这一同类关系的价值论基础的,是人与自然界共有的“生命价值”。为什么我们要爱护、保护动植物?因为它们同我一样,都是一种生命的存在,都具有生命价值,因而都是我的“同类”,我们应该像对待自己的生命一样对待一切其他的生命。

      这种关爱自然的伦理学曾经被叫作“生态伦理学”。人们之所以把它叫做“生态伦理学”,其理由可能有二:一是把自然生态系统整体视为这种伦理学的对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成为新伦理学的基本功能。二是把“生态科学”的“生态学原理”作为生态伦理学的伦理基础。我认为,这两个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其理由是:

      第一,我们不能把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作为伦理学的对象。在现实中,人只能与在人之外的个别自然现象发生直接的对象性关系,而不能同包含着人自身在内的自然界整体发生对象性关系。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然界的整体(这一整体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无限的)作为他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我们通常所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实际上说的是人与“在人之外的局部自然现象”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人的活动对自然界生态系统整体平衡的破坏是间接发生的,是由于人的活动对个别自然现象的破坏引起的一种整体效应。既然人与自然界整体不发生直接的关系,那么,在人与自然界整体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伦理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人与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之间的生态伦理学。

      第二,我们也不能把生态科学揭示的“生态学原理”作为“关爱自然伦理学”的伦理基础。生态学是科学,它回答的是“自然界是什么”的问题,即“物理”的问题;而伦理学属于人文学科,伦理精神是一种人文精神。它回答的是人类行为的“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即“人理”的问题。我们不能从“生态学原理”揭示的“自然之所是”中推导出伦理学的人类行为的“应当”,即不能从“物理”原则推导出“人理”原则,不能从科学精神推导出人文精神[1]。生态科学始终只是形成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科学背景”而不是“伦理根据”。生态伦理学的根本立脚点仍然是要从“是”中推导出“应当”。“生态伦理学”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以科学理性为支点建立起来的。

      因此,当我们把伦理视阈从传统伦理学的“社会视阈”转向包含着人与自然界的“世界视阈”时,我们就必须超越传统伦理学的伦理根据和理论框架,把新伦理学建立在一种全新的价值基地之上。

      二、人与自然的分裂:主客二分阻断了人与自然的伦理通路

      一般认为,笛卡尔是近代主体性哲学和主客二分的思维框架的奠基人。当笛卡尔把“我思故我在”作为他的哲学出发点的时候,他也就在宇宙中确立了“我”的中心地位,同时把自然界的其他存在者都看成了依赖于“我”的存在。从此,人成为主体,而一切其他存在物则被看成是人的客体或对象。正如海德格尔所指出的那样:“直到笛卡尔时代,任何一个自为地存在的物都被看作‘主体’;但现在,‘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2](P882)海德格尔用“世界成为图象”来概括进入反省后的近代形而上学的特征。“这时,存在者整体以下述方式被看待,即:唯就存在者被具有表象和制造作用的人摆置而言,存在者才是存在着的。在出现世界图像的地方,实现着一种关于存在者整体的本质决断。存在者的存在是在存在者之被表象状态(Vorgestelltheit)中被寻求和发现的。”[2](P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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