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德伦理学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4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虽然近些年有关美德伦理学的研究已经逐渐为国内伦理学界所关注,但从总体来看,国内美德伦理学的当代研究仍处在复苏初期。考虑到美德伦理学曾经长期是以儒家伦理学为主体的中国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形态和学理进路,在现、当代中国伦理学语境中重释、乃至重构中国文化特色的美德伦理学理论,似乎更有理由要求更多更高的理论关注和学术探究。因此,本文主要对美德伦理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究,主要涉及关于美德伦理学的身份再确认;关于美德伦理学的基本方法论问题;关于美德伦理学与“现代性”问题;关于美德伦理学所面临的几种指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8)03-0017-10

      在刚刚完成的为《社会科学战线》“学术名家”专栏所撰写的《美德伦理的现代意义——以麦金太尔的美德理论为中心》一文中,我断定,美德伦理学几乎是中外所有传统伦理学理论中最原始、也最连贯成熟的经典形态,并且我尝试着给美德伦理学做出了如下概念界定:“它以人类个体或群体的道德品格和伦理德性为其基本研究主旨,意在通过具体体现在某些特殊人类个体或社会群体的行为实践之中的卓越优异的道德品质,揭示人类作为道德存在所可能或者应该达成的美德成就或道德境界。”可是,严格说来,这一定义仍然未致周延,最起码尚未涵括其基本方法论。弥补这一缺陷当是我撰写本文的一个基本原因。不过,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有关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虽然近些年已经逐渐为国内伦理学界同仁所关注,欧美学者的相关研究之最新成果也不断被译介过来,并受到伦理学学者们的重视。但总体看来,国内美德伦理学的当代研究仍处在复苏初期。考虑到美德伦理学曾经长期是以儒家伦理学为主体的中国传统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形态和学理进路——尽管其与西方古典美德伦理学之间存在着诸多理论和方法的差异①,在现、当代中国伦理学语境中重释、乃至重构中国文化特色的美德伦理学理论,似乎更有理由要求更多更高的理论关注和学术探究。

      本文试就美德伦理学研究所面临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究,在这些问题中,有一些是属于中国道德文化语境的特殊性问题,而更多的则是现、当代美德伦理学研究中所遇到的一般理论问题。通过本文的阐释和分析,我不仅想补充完善前文所未竟者,而且希望引起国内同仁对美德伦理学这一古老而日新的课题给予适当的重视。

      一、关于美德伦理学的现代身份再确认

      自20世纪伊始G·E·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之后,西方伦理学便在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挟裹下发生了一次具有根本意义的理论转型:长期被视为人类“实践理智”或“实践理性”之伟大成就的“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开始逐步转向并追逐现代“科学理性”或“技术理性”,所谓“元伦理学”(meta-ethics)或“分析伦理学”(the analytical ethics)或“理论伦理学”(the theoretical ethics)由此成为20世纪相当长时间内伦理学学科的权威性理论范式。我自己也一度曾经把“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看作是西方伦理学史上具有历史演进和更替意味的三种基本伦理学理论范式。但现在看来,这一学术判断仅仅是一种出于学术便利的大致的类型学分辨而已,仍需要许多学术解释和学理论证。

      一种较为准确的学术刻画似乎应该是这样的:“规范”和“协调”始终是道德伦理的文化功能,甚至可以看作是道德伦理始终不渝的根本目标。就此而言,所有的道德伦理——无论以何种形式表达出来——都是规范性的,因之任何一种伦理学——无论以何种理论形式或方法建构和表达——也都是某种形式的规范理论研究,美德伦理学如此,规范伦理学更是如此,即便是所谓“元伦理学”其实也是在通过寻求某种“严格的理论”方式,给予道德伦理规范以“科学的”、“客观的”理论证明。②如此看来,所谓美德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类型学划分,更多地在于其学理分梳的意义,而非其实质性的价值规范意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述类型学划分是无足轻重的,恰恰相反,正是通过这一划分,使我们有可能揭示和了解,在现代社会文化语境中,由于道德伦理作为现代文化元素的意义和作用,已同其作为传统文化元素的原有意义大为不同,因而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分化和转变也包含着重大的社会历史和文化意义变化,其中最为关键性的一点是,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公共化转型,以及由其所带来的现代社会生活的日趋公共化和现代社会文化的日趋世俗化、大众化、乃至市场运作商业化,不仅使得“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明显严格,而且也使得前者对后者的挤压和冲击不断加剧。在此情况下,个人美德伦理的实践及其目的性价值意义逐渐被忽略,以至常常被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作为“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搁置于伦理学的视野之外,因之,作为以个体美德及其实践为中心研究主题的美德伦理学也渐渐式微,无法获得足够的理论重视。与此同时,伦理学也同许多其他人文学科一样,逐渐被卷入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公共转型”之大潮当中,寻求具有社会公共性和“普世性”规范功能的“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逐渐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中心主题。由是,所谓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以及与之相应的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区分和对照,便逐渐凸显出来,并且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视之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现代性”理论转型。

      在欧美伦理学界,较早意识到这一理论导向转变的伦理学家是麦金太尔和某些新自由主义的伦理学批评者,尤其是现代道德共同体主义(一译“社群主义”)者。他们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运用不同的学术资源和理论方法,对这一理论转向给予了批判性的反思,麦金太尔本人甚至做出了“启蒙运动”以降整个“现代性道德谋划”——即以寻求“普遍理性主义规范伦理学”为根本宗旨的现代伦理学谋划——已然彻底失败的结论,并坚决主张重返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学传统,以克服“现代性道德谋划”所导致的现代伦理学自身的理论危机和实践后果③。在国内伦理学界,正是借助于翻译麦金太尔先生的作品,我们才开始意识到这一理论转向,但对此仍缺乏实质性的深入研究,虽然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学者已然开始进入这一课题的前沿演进脉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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