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评介

作 者:
王飞 

作者简介:
王飞,博士,大连理工大学讲师。(大连 116023)

原文出处:
自然辩证法研究

内容提要:

汉斯·伦克(Hans Lenk,1935-),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被称为科技伦理的“集大成者”、“引起德国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以及“最早注意到技术的责任和伦理问题”的哲学家。在科学技术伦理领域,伦克的突出贡献是对“责任”进行了分类:1)划清了技术人员和科学工作者的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的界限,即区分了道德与伦理;2)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责任类型:如同通常把普遍的责任分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样,他把行为责任分为任务责任和角色责任;3)探讨了共同责任的分配问题;4)对机构责任和法人责任进行了分析;5)针对责任中的冲突问题拟定了十个基础性的优先原则;6)科学和技术伦理作为职业伦理的特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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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志码:A

      汉斯·伦克(Hans Lenk,1935-),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曾任社会哲学国际联合会的副主席和世界哲学协会的副主席。除了对哲学和科学感兴趣外,他还是一位取得过竞赛体育最高成果的运动员(1960年获得过奥林匹克运动会欧洲赛区皮划艇的冠军,1966年获得业余选手的世界冠军)。伦克兴趣广泛,研究领域包括哲学、解释学的方法论、现实主义问题、自然科学学、工程科学、知识系统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技术评估、跨学科视角的行为理论、知识伦理、技术伦理、信息伦理、标准化分析、人的权利—国际文化、人文哲学、纯粹社会哲学、竞赛和体育社会哲学、现代社会中理智的机遇。

      在技术伦理领域,伦克被认为是继汉斯·尤纳斯(Hans Jonas)之后最重要的一位德国哲学家,被称为科技伦理的“集大成者”[1]、“引起德国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2]、“最早注意到技术的责任和伦理问题”[3]的哲学家。然而同人们对尤纳斯和胡比希两位哲学家的关注程度相比,伦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被人们所冷落了,特别是在中国。尤纳斯,因为他在技术伦理学的突出贡献,也因为他已经相去已远,他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地关注和讨论。众所周知,胡比希则因为他的年轻力壮而活跃于世界舞台,在我国则由于王国豫女士的工作而被人们所熟知。而对于伦克,尽管不少地方学者们已经提到其在技术哲学领域的重要地位和影响,但是他没有上面两位哲学家那么走运。他的思想在其他非德语国家,特别是在中国,还很少被别人提到,更谈不上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研究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对于丰富我国的技术伦理理论,以及更系统深入地把握德国技术伦理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推动我国技术伦理学科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尤纳斯、伦克、胡比希,以及其他著名哲学家对技术问题的伦理转向,表明了对技术进行必要的伦理规范已经上升为一个世界性的紧迫的时代话题。研究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有助于我们借鉴深刻的伦理思想来思考、讨论和解决现实中的重大技术伦理问题。

      在技术伦理方面,伦克的著作主要有:“技术力量对伦理的挑战”(《技术的社会哲学》1982)、《技术与伦理》(1993)、《权力与技术的可行性》(1994)、《应用伦理导论:责任与良心》(1997)、《技术伦理与经济伦理》(1998)、《具体的人性:有关责任与人性的演讲》(1998)。伦克的技术伦理思想的主要贡献在于对“责任”的分类。哲学家尤纳斯从本体论的角度比较系统地论述了责任问题,回答了“对谁负责?”“对什么负责?”“谁来负责?”这样三个传统的但又受到新时代挑战的问题。伦克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对“责任”进行了分类,并对此进行了深刻系统地分析,形成了自己的责任伦理体系。在著作《技术力量对伦理的挑战》、《权力与技术的可行性》、《技术与伦理》、《应用伦理导论:责任与良心》以及论文《进步、价值与责任》、《问题的分类与未来解决责任冲突的挑战》中,他都对责任的分类问题进行了探讨。需要指出的是,伦克责任伦理体系针对的不是具体的人的特权,而首先是规范和规章。下面我们就对他的责任分类理论进行简要地介绍和评价。

      (1)伦克区分了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即区分了道德与伦理。他认为在责任承担问题上必须明确区分内在的责任与外在的责任。科学工作者对科学共同体的内在责任,如公平竞争、尽可能的追求真理和确定性,这不属于科学伦理,而是科学道德的基本构成部分。对研究自由、审查自由、非团体主义的关注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道德领域,而属于科学家的外在的责任。如果科学家参与了技术开发和发明,他必然要承担外在责任。

      (2)伦克把责任分为不同层次的各种责任类型。如同通常把普遍的责任分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一样,他把行为责任分为任务责任和角色责任。

      具体来讲,伦克将责任概念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是行为(结果)责任,第二层是任务和角色责任,第三层是普遍的道德责任,第四层是法律责任。(见图1、2、3)

      

      图1[4]121

      从图1可以看到伦克把行为因果责任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他认为行为因果责任是人们由于行为引起一定的结果和效果而承担的责任或共同责任,而不是由于法院的判定而承担的责任或共同责任。在此之下他将行为因果责任分为四个亚种,即消极的行为因果责任、积极的预防责任、长期的行为活动与行为结果引起的一般责任以及机构行为责任。

      其中消极的行为因果责任主要是指科学或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态度上的不积极而导致的有意、无意的疏忽、马虎甚至错误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给项目留下了隐患,当不幸的事件发生时,他为此应当承担责任。如工程师在设计方案时由于疏忽而没有为项目设计发生意外情况时的紧急救助功能(技术上是许可的),当事件发生时,它是难免其咎的。工程师除了具有避免疏忽的责任,还有积极的预防责任。如工程师积极周密地查找技术系统中可能存在隐患,或积极地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预防措施,这样就有可能避免不幸和破坏的发生,这是积极的行为因果责任与任务责任。行为或疏忽责任可以由代理人承担:部长必须对隶属于他的部门的行为方式承担决策上的责任,并且对那些不是他本人做出的或疏忽的行为负责。

      伦克还对上面他进行的责任类型划分与尤纳斯对传统的行为因果责任进行的道德扩展作了区分。尤纳斯把责任扩展为一般的道德关心责任(fuersorgeverantwortang)和抚养责任(erhaltungsverantwortang),即存在责任和关爱责任。他认为尤纳斯提出的关心责任和抚养责任超出了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因果责任,尽管在具体的事件中人们积极地承担预防责任。“这些不是新的行为责任,也不是要代替老的行为责任,而仅仅是任务责任的一种补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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