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优于权利?

——社群主义道德观评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洪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北京 100041)

原文出处:
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社群主义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它是在对抗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社群主义力图把社群利益置于政治话语的中心,强调“善优于权利”。在对比视野中对社群主义道德观进行系统地梳理,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加以深入地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社群主义道德观的深入理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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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4074(2008)01-0025-04

      社群主义是在批评以约翰·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作为话语论争的一方,社群主义在权利、道德等方面对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批驳。这种批驳击中了新自由主义的理论要害,但论战性的理论自身又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新自由主义道德的中心原则是个体权利优先。它认为,人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从事活动,把一种善的观念强加在所有公民身上将违背最基本的个体自由,这就衍生出两个命题:一是人人都是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二是自由权利适用于任何个体。当我解释道德原则时,我必须平等地对待你、我自己和任何他人。每人都有选择和发展自己善良生活的自由,因此道德生活的内容是多样的;但每人都必须尊重他人同等的自由,因此道德在形式上是普遍的。道德的个体自主性恰恰与道德普遍性联系在一起。

      社群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桑德尔认为,把权利视为优先于善或是把正义视为社会的首要德性是新自由主义的论旨。新自由主义断定权利的优先性,它寻求那些不预先设定的善的概念的原则,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道德的意思。正义高于其他一切价值,它提供一个框架,规定相互对立的价值和目的。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论,一个公正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任何特定目的,而是使其公民追逐其自己的目的,而不与其他所有人的自由相冲突;所以它必定受那些不预先规定任何特殊的善的规则的制约。证明这些规则的东西首先不是使一般利益最大化,或促进善,而是证实权利的概念,这是一个优先于善并独立于善的概念。按照新自由主义的这种思维逻辑,权利在两种意义上优先于善:权利优先意味着不能因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界定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善良生活观上。

      桑德尔接着指出,“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把政治建立在权利之上意味着相信正义对于我们的所有特殊目的,我们对善的感知,都应当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接受正义优先于善意味着相信我们的认同可以先于善而确立。然而,由于我们的认同是由我们对善的感知构成的,所以正义不可能具有优先性。

      针对新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麦金太尔批评说:“无论道德规则多么完美,如果人们不具备各种具体的美德,就不可能对个人的行为发生什么影响,更不用说成为人的行为规范了。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能更好地运用道德规则。”[1](P87)道德的原始意涵确实有行为规则和实践训诫的意思,但它首先是指人的德行和品格。新自由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严重扭曲了道德的正当内涵,因此,建立在扭曲的道德理论基础上的权利优先论是完全错误的。从麦金太尔的美德哲学中可以推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对个人来说,不应当是权利优先,而应当是美德优先。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每个人都应当努力追求美德,在追求美德的过程中实现一种善良的生活。因此,社群主义的理论常常被称为“美德”政治学。麦金太尔是“美德”政治学的杰出代表,因而,在这里我们重点分析他的美德观。

      麦金太尔考察了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三种美德观:从荷马时代流传的美德观;从亚里士多德和《新约全书》流传的美德观;从本杰明·富兰克林流传的美德观。他认为,这些美德中“没有单一的,中心性的和核心的德性概念”[2](P235)。为此,他想理出一个统一的、核心的德性概念。他说:“我即将论证道,事实上我们能够发现这样一个核心概念,并且这个概念将以它的概念上的统一来装备我已描述了的这个历史的传统。这个概念确实将使我们可以清楚地把那真正属于这个传统的德性信念与那些不属于这个传统的德性信念区分开来,毫不奇怪,可能这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的不同部分源于这个传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这个概念本身体现了历史,它是历史本身的产物。”[2](P235-236)麦金太尔通过对美德概念的历史探究和对美德传统的深刻反思,发现了这个统一的、核心的美德概念:“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2](P241)麦金太尔的美德观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美德是人们实现其内在利益的唯一方式。麦金太尔把个人利益分为内在利益和外在利益两类。他说:“这就是我所称之为外在利益的东西的特征:当我们获得这些利益时,它们总是某种个人的财产和占有物。它们的特性决定了某人得到的更多,就意味着其他人得到的更少。这有时是必然,像权利和名声,有时是偶然环境使然,像金钱。因此,外在的利益在本质上是竞争的对象,在竞争中,既有胜利者,也有失败者。内在利益也确实是竞争优胜的结果,但它们的特征是他们的实现有益于参加实践的整个群体。”[2](P241)他以中世纪优秀的肖像画家为例。这些画家一方面可以得到外在的名声、地位、权势等外在利益;另一方面,他们至少可以获得两种内在利益:产品的卓越;在创作中所发现的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此外,麦金太尔还强调了美德在实现内在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他说:“如果没有全部那些主要德性,实践内在的利益就与我们无缘。但不仅是一般性地被排斥于内在利益之外,而且是在一个非常具体的方面把我们排斥于内在利益之外。”[2](P242)因此,内在利益即是实践主体内心价值的实现,是一种善良生活的实现,又是实践本身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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