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康德路线是当代英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中的显学。在过去30多年中,罗尔斯及其哲学同仁的作品大大推进了众所周知的康德式建构论,并使建构论成为该流派在研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时所依据的主要理论方法。 围绕建构论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基本功用和理论特点,持新康德路线立场的哲学家和持其它理论立场的哲学家(如持实在论立场的哲学家及传统契约论立场的哲学家)之间,展开了多轮系统深入的讨论。这些讨论大大丰富了最近30多年来的英美实践哲学的研究,并在基本理论方法上对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起到了强化和推进作用。 经过了20多年的译介与研究工作,国内对于英美哲学研究的实践哲学转向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但是,国内的研究主要地还集中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主要理论架构及其社会现实意义的探讨上,并且主要地只是集中在对罗尔斯和斯坎伦(T.M.Scanlon)等建构论开创者和主要阐释者的部分主要作品的介绍和研究上,而对于作为核心方法的建构论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理论论争,国内学界尽管早有耳闻和关注,却一直缺乏系统深入的介绍。笔者认为,弥补这种缺憾将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当代英美实践哲学的发展主流,并将有利于国内实践哲学研究的深入。 一、围绕建构论的主要讨论 康德道德哲学要求道德规范满足可普遍化的要求,所以它必须回答道德规范的普遍有效性从何而来、如何才能得到保证的问题。康德对待这一基础问题采取了一种建构论的方案,承诺能够通过理性建构来解决规范的有效性来源的问题。罗尔斯突出强调了康德的这一建构论方案,认为理性的行动者能够借助合理的建构程序,在实践理性和合理慎思的原理指导之下,建构出用以指导行为的一般行为准则。以罗尔斯对于康德哲学中的建构思想的重新发掘为肇始,建构论在当代的发展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时间,围绕建构论的意义与局限也引发了一系列哲学讨论。 罗尔斯的“康德式建构论”的基本观念初成于《正义论》,后来在其一系列的文章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其中,他于1980年哥伦比亚大学杜威演讲中,首次系统全面地检视了他所遵循的“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论”这一主题。同名文章见于1980年9月《哲学杂志》第77期,后收入其《论文集》一书中。另外,在《作为主体的基本结构》、《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以及《道德理论的独立性》和《一种康德式的平等观念》等文章中,罗尔斯也都从不同角度对建构论进行了阐释,从而奠定了当代建构论的理论基础。罗尔斯的工作不但丰富了人们对于康德哲学的理解,而且大大推进了建构论在当代实践哲学中的应用。而在其1996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更是单列一讲,提出了“政治建构论”的主张,从而完成了他从道德建构论到政治建构论的理论蜕变。 以《政治自由主义》为代表,当代政治哲学明确提出,政治哲学的讨论不同于伦理学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整全学说的讨论:它必然是政治的而非整全的,是理性建构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德沃金、威廉姆斯等人在对政治哲学研究的性质、方法和完成途径的探讨中,也都大体上坚持了这样一个立场。 在罗尔斯之外,哈佛大学的斯坎伦教授在其《契约主义与功利主义》、《承诺与契约》等文章以及《我们彼此负有什么样的义务》一书中,发展了他称之为契约论的特殊形式的建构论。该理论进一步推进了建构论在当代实践哲学中的应用,并且引发了诸多争论。《推理》(Ratio)杂志还于2003年特意推出了“论《我们彼此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的专号,其中收入了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 Neill)的《建构论对契约论》、马克·蒂蒙斯(Mark Timmons)的《道德建构论的局限》等六篇批评文章和斯坎伦本人对于这些批评的回应文章。这些文章就斯坎伦式的契约论与建构论,以及与契约至上论的关系等,进行了质疑与探讨。 奥尼尔是目前英美哲学界公认的康德哲学研究专家。她在其1989年出版的《理性的建构》一书的第十一章“伦理学中的建构论”中,讨论了《正义论》时期罗尔斯建构论的基本构想;在其1997年的《罗尔斯和康德思想中的建构论》一文中,检视了罗尔斯和康德二人在建构论观点上的根本差异。罗尔斯的学生、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科斯嘉(Christine M.Korsgaard)在其《规范性的来源》一书中,尤其是在其《20世纪道德哲学中的实在论与建构论》一文中,对于建构论及其在当代实践哲学中的意义做了清楚的阐释;后者是非常值得一读的研究建构论发展的文章。 大卫·布林克(David Brink)的《道德实在论与伦理学的基础》与沙弗尔-兰道(Russ Shafer-Landau)的《道德实在论:一种辩护》两本著作,是从实在论立场检视建构论的典范作品。这两本著作把握问题准确,推理细致严密,文笔简洁清晰。它们与马克·蒂蒙斯的《道德建构论的局限》、托马斯·希尔的《康德式建构论中的假然承诺》一起,构成了对于当代建构论的反诘与批评。 以罗尔斯和斯坎伦为代表的康德式建构论旨在基于既有的道德基础,为社会构造一个可以共同遵守的道德体系。有人将这一形式的当代建构论流派称作契约论,而将以大卫·高蒂尔(David Gauthier)和詹姆士·布坎南为代表的另外一种形式的当代建构论称作契约至上论①。高蒂尔致力于从一个非道德的来源即霍布斯传统进行道德建构,这一工作见于其著作《约定的道德》和文章《政治契约至上论》:在其著作中,他把道德视作出于理性的订约(讨价还价)与同意而进行的建构,这种订约与同意首先假定了满足先在的个人偏好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在其文章中,他明确地将他自己的立场贴上了“建构论者”的标签。而奥尼尔的《建构论对契约论》一文以及她的另外几篇文章,分别对(包括高蒂尔在内的几位学者所宣称的)建构论与契约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